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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民调877%纳税人对权益所知甚少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5-14 09:17:58 标签:

    读者建议国家设“纳税人权益日”  

    近几年来,您作为纳税人的感觉是:

    感觉“亏”,只履行义务没行使权利 83.4%

    很焦虑,我很想行使监督权利,但不知道怎么办 39.0%

    没感觉,反正交多交少都一样 11.5%

    很光荣,纳税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8.4%我不是纳税人,没什么意见 0.3%

    从1992年起,每年的4月被定为纳税宣传月。今年的纳税宣传月刚开始3天,就有一件不同寻常的事情发生。湖南省常宁市一位村主任蒋石林以普通纳税人的身份状告常宁市财政局,要求法院裁定财政局违法购买了两辆轿车,并希望法院将违法车辆收归国库,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纳税人高调出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在近几年来实属罕见。这件事立刻引起了公众对纳税人权益的热烈讨论。199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可是,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对于“农民是不是纳税人”这个问题,能迅速给出准确答案的人其实并不多。

    那么,究竟老百姓对纳税人的权益知道多少呢?从4月11日起,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和新浪新闻中心联合实施了一项名为“在中国,纳税的感觉怎么样”的调查,截至发稿时,共有4715人填答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受访者对自己都缴了什么税、需要缴什么税没有一个清楚的概念。大家只对最常见的几个税种耳熟能详。

    其中,90%以上的人都知道自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半数以上的人知道消费税。另外,也有将近一半的人知道契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和房地产税。不过,其他税种则明显还没“混”到“脸熟”的程度。

    一位受访者表示,上税是一本糊涂账,一方面是自己对税法知识不了解,另一方面现在的缴税方式较为“隐蔽”,很多都混到价格中去了,根本搞不清楚缴不缴、缴了多少。“不买车、不买房的时候,除了个人所得税在工资条上能看见外,别的哪儿能看到?”

    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山大学税收研究中心主任杨卫华在接受广州电视台采访时表示,“不仅是个人所得税,所有的税收,都应该给纳税人一个凭证。”他认为,当前的状况是不正常的,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凭证。更重要的是,在没有“税单”的情况下,消费者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我说我缴了税,你说我没缴税,如果要打官司,法院来裁决的时候,我没有税单,根本就维护不了自身的利益。”

    其实,网上可以很容易搜索到我国的各种税收政策,各地税务局的宣传栏也有张贴,可是纳税人对自己的权益并不关心。调查数据中,只有12.3%的受访者对纳税人的权益比较了解,其余87.7%的人则处于“完全不知道”和“知道一点点”的状态。那么有多少人行使过自己的权益呢?80%的人说,从来没行使过其中的任何一项。

    只要稍微翻阅一下关于纳税人权益的文件就会知道,其中申请减免税、退税和申请保密等权益,和日常生活的关系还是挺密切的。多数人放弃行使自己的权利,可能和下面的调查结果有关:16%的人曾经行使过作为纳税人的权利,但是最终失败了。

    “纳税的是孙子,收税的才是爷,还敢奢谈什么权利?”有人留言说,在中国做纳税人“非常痛苦”。调查结果中,有83%的受访者非但没有纳税人的“自豪感”,反而感觉“亏”了——只能履行义务,感觉没“实权”。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隆亨认为,造成我国纳税人弱势地位的原因很多,纳税人的权利在法律中缺少明确规定是重要原因。读者刘利军提出,我国绝大部分法律在对公民义务提出要求时,同时对相应的公民权利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可是在纳税问题上,对于公民权利的规定却语焉不详,《宪法》中也只是规定了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而并没有明确纳税后的公民将享有怎样的权益。

    另外,社会群体特别是税务征收部门对纳税人缺乏尊重也是造成这种“亏损感”的一大因素。有网友质疑:“都说税款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取之于民我看到了,可是用到哪儿了?”调查留言板上,有一位自称税务工作者的人表示,税务部门包括政府部门对于税款的支配和使用确实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透明。税收宣传缺乏力度也是重要原因,以至公众对国家税收政策、用途缺乏了解。外国电影上常有这样的镜头,一个公民可以底气十足地指责某警察工作不认真:我是纳税人,你的薪水是我们支付的,我有权监督你的行为!但现在,中国公民还找不到这种纳税人的感觉。

    有读者建议,国家设“纳税人权益日”,以便让公众知道为什么要纳税,纳税人有什么权益,怎样行使,行使遇到阻碍时通过什么渠道去解决。“尽管‘人民税收为人民’,但是,税收使用有没有不合理的地方应该向纳税人说清楚。” (记者 董伟 实习生 应柏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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