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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公积金贷款新办法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5-14 09:31:30 标签:

  7月1日起,我市将正式实施《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帮助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解决自住住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制定了具体实施意见。新办法实施意见对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加强了金融支持。
  ▲贷款对象
  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已按规定在本市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贷款额度
  单笔贷款额度须同时符合以下限额规定:一是贷款额度不高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应付总价款的70%,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的,贷款额度可放宽到不高于房价的80%。
  二是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的20倍,有其他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共有人,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可合并计算。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夫妻双方及其他共有人均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可在按本款规定计算的额度基础上上浮50%。
  三是贷款额度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额度30万元,借款人仅本人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8万元。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是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购买二手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该住房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购买现住公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
  二是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借款人为60周岁,女性借款人为55周岁。
  ▲首付款比例
  购房首付款比例一般不得低于30%。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为20%。
  ▲贷款还款方式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但一经确定后在整个还款期内不能更改。
  ▲再次贷款
  已经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人,再次购买住房,在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后,还能再次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担保方式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作用,在原有担保方式基础上,再增加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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