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发布以后,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有关人士作出解释说,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办事机构的设立,<执行意见>只是明确,设立办事机构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这实际上更便于外资公司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设立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原有的办事机构只要不从事经营活动,还可以继续存在,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另外,为保持有关外商独资企业法律的连续性,<执行意见>依法明确,对外商独资公司的设立数量不做限制,但其最低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的限制性规定,外国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设立一人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