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 2、法定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租房协议或房产证明书复印件); 3、环保部门预审、审批意见; 4、外方投资者的法律注册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5、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文书; 6、外方投资者法人代表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7、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8、可行性研究报告; 9、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章程(包括合同附件:实物投资作价协议、技术引进合同、销售协议、企业进口设备清单等); 11、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委派书; 12、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13、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注:限制类项目按审批权限提供相关部门批复。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二、新设立外资企业报批章程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投资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 2、法定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租房协议或房产证明书复印件); 3、外方投资者法律注册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4、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文书; 5、外方投资者法人代表或个人身份(个人投资情况下)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外方如需委托他人办理时); 6、环保部门预审、审批意见; 7、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可行性研究报告; 9、章程及附件(设备作价附进口设备清单等); 10、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委派书,或执行董事委派书; 11、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12、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注:限制类项目按审批权限提供相关部门批复。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由内资转外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 1、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2、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3、并购后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5、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 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8、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9、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0、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 1、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3、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 5、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 6、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以及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的说明; 7、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有关资信证明; 8、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 9、债权债务的处置说明; 10、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报纸发布公告; 11、资产评估报告; 12、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四、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申请人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与分立的申请书及有关公司合并与分立协议; 2、各公司董事会关于合并与分立的决议; 3、各公司原合同、章程; 4、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各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6、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7、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8、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9、合并与分立后的公司合同、章程; 10、合并与分立后的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委派书; 11、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告证明; 12、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13、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14、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五、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减资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减资申请书; 2、公司董事会决议;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公司原合同、章程; 5、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6、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7、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8、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9、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减资的公告证明; 10、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11、公司就其有关债务处理情况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12、公司修改的合同、章程; 13、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六、外商投资企业项目股权变更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公司股权变更申请报告; 2、公司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3、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它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和受让方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法律注册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4、修改的合同、章程;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委派书; 7、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七、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变更经营范围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书; 2、公司董事会决议; 3、公司增加经营范围中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4、经投资方签署的公司合同、章程修改条款;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八、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其它变更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包括增资、变更出资方式以及非实质性变更如公司名称变更、投资者名称变更、地址变更、董事会人数变更等,其中非实质性变更现实行备案制 ,填报《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非实质性变更备案申报审核表》,但企业提交材料不变。) 1、公司变更申请报告; 2、公司董事会决议; 3、经投资方签署的公司合同、章程修改条款;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九、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只需备案,同时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变更申请报告; 2、公司董事会决议; 3、免职决定; 4、董事委派书(新董事长的委派); 5、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十、申报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的有关要求: 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 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 ② 年出口额(包括企业自营出口、外贸公司代理出口方式)达到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的50%以上; ③ 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有余(不包括上年结转余额) 企业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① 产品出口企业确认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 ② 企业概况表(加盖企业公章); ③ 企业上年度产品出口实绩报表(加盖企业公章,出口实绩仅指自营出口及外贸代理出口) ④ 企业上年度外汇收支平衡表(加盖企业公章,仅指企业上年度的营业外汇收支情况,不包括结转外汇和卖出外汇); ⑤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确认上年度产品出口、外汇收支的审计报告;出口实绩的证明也可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上年度财务报表中的利润表原件,如为复印件必须重新加盖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印章;外汇收支的证明可由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在外汇收支平衡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⑥ 有效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 ⑦ 按合同规定期限合营各方认缴出资额的验资报告; ⑧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十一、申报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的有关要求: 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 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项目; ② 采用国际先进和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③ 生产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企业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① 先进技术企业确认申请书; ② 鼓励类项目确认书; ③ 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复印件); ④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投资各方注册资本投入的验资报告; ⑤ 企业技术转让(应包括技术转让的详细内容、步骤、技术和产品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期限以及零部件、元器件的国产化进度等)及其批准文件; ⑥ 企业生产线验收合格报告; ⑦ 近一至两年行业主管部门、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对技术的评估意见(要求得到省级及省级以上部门或国家级行业协会认可;限额以上企业须得到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省科技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⑧ 技术监督部门对内销产品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检测报告的评估意见。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十二、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应提交的材料: ①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不含外资企业)、《章程》批复原件; ③经企业和原审批部门认可盖章的设备清单原件; ④如是增资项目,需提供原审批部门出具的增资批复原件; ⑤已办理过确认书,需增加或调整进口设备的,须提供原确认书复印件、原审批部门报告、已批准设备清单、企业和原审批部门认可盖章的待批设备清单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十三、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申请; 2、海关工作联系单; 3、合同文本; 4、自动进口许可证初审表;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十四、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书应提交的资料: 1、企业办理退税确认的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 4、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 5、合同章程批复; 6、采购的国产设备清单及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7、验资报告。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