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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鼓励扩大出口和利用外资新闻发布会新闻通稿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12 09:07:06 标签:
           最近,国家为了进一步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在上半年已采取了一些鼓励政策的基础上,相继制订了一些新的鼓励政策和措施,包括财税政策鼓励、金融服务、外汇管理、外贸管理体制、加工贸易管理等。
  
  在支持外贸出口方面,规定从7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退税率;适当返还外贸企业所得税;增加安排出口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外汇贷款;增加出口信用保险基金规模;增加出口企业保留外汇的限额;取消出口收汇时间限定;放宽对出口核销单的发放限制;加快赋予条件的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对外工程承包权和对外劳务经营权;减少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品种和出口统一联合经营的限制;暂停加工贸易进口食糖、植物油、天然橡胶、羊毛的进口配额管理;允许“实转”企业以各种形式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减少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取消重复性收费;简化各出口环节的管理手续等等。
  
  在鼓励外商投资方面,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和两型企业的技术改造,进口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和抵免企业所得税;对93年底前成立的老三资企业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前,经批准可选择执行“不征不退”或免抵退政策;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的支持;适当减少《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中要求中方控股和不允许外商独资等限制项目;对属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交由省审批;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及企业设立的审批手续;下放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的审批权限;取消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备案登记制度;逐步缩小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强制性价值鉴定范围;取消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强制性价值鉴定;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乱收费、乱检查和各种摊派等等。
  
  为充分用好用足国家鼓励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的政策,尽快扭转我省外经贸工作的不利局面,由我委会同省计委、经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海关广东分署、国税局、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八个部门,结合我省外经贸工作的重要地位和具体实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手段上进一步加大对外贸出口的扶持力度
  
  (一)财税政策
  
  1、扩大大地方国有进出口企业1999年度所得税的返还范围。即除按《广东省 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的通知》(粤府〔1999〕29号)的规定执行外,对1999年出口收汇超过50万美元的所有地方国有进出口企业,按实际上缴当年度所得税额的15%予以返还。
  
  2、新科技产品、机电产品以及大宗商品出品;对列入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生产企业,除享受国家的有关政策外,按核销的出口收汇数,再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外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制定。
  
  3、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对单证齐全、符合政策规定的,确保在7-15个工作办理完退税手续。继续实行分类管理办法,对出口退税核定为A类的企业实行先预退税后核销办法、对出口退税核定为B类的企业实行简化退税申报凭证办法;加强对各类进出口企业的管理,做好出口退税“两手抓”工作,对发生骗税的进出口企业,一经查实,除追缴所骗税款外,一律停止一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并处以1-5倍罚款,划入D类企业管理。
  
  5、迅速贯彻国家最近新出台的出口退税政策,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省政府提出的对进出口企业实行全额退税、各地以1993年出口退税款为基数,上缴中央的20%退税款由各级地方财政全额负担的要求。
  
  (二) 服务和鼓励政策
  
  1、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进出口企业的信贷投入,对出口创汇率高、经营效益好的企业,可优先提供打包放款、押汇、开证等综合授信和结算服务;对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出口商口质量和档次、增加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以及其他创汇率高的产品生产企业和进出口企业,可适当下浮贷款利率水平,降低其经营成本。
  
  2、做好对各类进出口企业实施发放封闭贷款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按封闭贷款管理办法使用贷款,协助企业搞好进出口贸易,以确保封闭贷款正常运行。
  
  3、善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服务,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对外汇资本金已经按期足额到位且未减资、撤资的企业,在取得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或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提供外汇质押后,发放人民币贷款;取消外汇质押、外汇担保项下的登记手续。
  
  4、对信誉好的国家和省的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含生产企业),金融部门可提供信用贷款,并在贷款利率、信贷额度等方面给予优惠。
  
  5、把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列入利用外资、技术改造和产业的重点产品类,在项目计划和资金上给予扶持,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出口卖方信贷积极予以支持。
  
  (三)外汇管理政策
  
  1、对异地报关、异地收汇的进出口企业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经核查确实,可及时修改发单参数予以发单。
  
  2、实行“特定发单”做法,对逾期未核销收汇较多、但出口有市场、有订单、收汇有保证的外贸出口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提供专项发放出口核销单。
  
  3、改变原来所实行的定日、定时办理发单、核销的做法,为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核销业务的全方位、全日制的服务。
  
  4、对外贸公司和其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逐步放宽其开立保留限额外汇收入帐户的标准;对已开立保留限额外汇帐户的企业,其核准保留外汇帐户限额的标准由原来的15%逐步提高到30%,以适应企业外汇周转资金的需要。
  
  5、外商投资企业可将其外汇结算帐户中的存款转为定期存款,以利于企业合理、有效地运用资金。取消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备案制度。
  
  6、设立出口核销业务咨询热线,为广东省内出口企业、外汇指定银行等提供有关出口收汇核销等方面的咨询和投诉服务。
  
  二、进一步改进外经贸管理体制
  
  (一)扩大即将实施的对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和科研院年自营进出口权实行登记备案制、加快赋予有条件的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对外工程承包权和对外劳务经营权、进一步放宽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经营范围的限制等政策的宣传。同时,进一步改进审核上报工作,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自营进出口权或成立进出口公司,使政策尽快发挥效应、尤其是对今年扩大出口的积极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与外经贸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商品调整的动态,并及时向进出口企业通报,督促企业把握时机扩大出口。
  
  三、范加工贸易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制度,规范加工贸易经营秩序,依法保护经营企业的积极性,争取大部分的加工贸易企业能纳入A类和B类企业管理。同时,要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对实施企业分类管理等方面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反映和解决。当前,要推广对《广东省加工贸易计算机联网管理系统》,(简称“GD998”工程)的应用,加快海关、外经贸委与加工贸易企业间的计算机联网,分步骤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联网;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依法经营的加工贸易企业进入A类行列。
  
  (二)国家暂停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食糖、植物油、天然橡胶、羊毛等四种商品的进口配额管理,列入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的“实转”。并允许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在目前未有具体操作办法之前,省外经贸部门要加强与海关等有关部门协调,尽量减少因政策调整给企业进出口业务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积极、稳妥地抓好境外加工贸易的拓展
  
  (一)进一步总结和推广有关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经验,积极稳妥地抓好这一业务的拓展,尽快形成扩大出口的新增长点。要加大对技术含量高、市场适销对路的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力度,鼓励有名牌的大生产企业集团走全球资源优化配置的道路。
  
  (二)为鼓励企业拓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取消企业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允许企业在境内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收入;对企业境外加工出口收入的外汇,可允许先结汇或入帐,事后核查。
  
  (三)各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轻工、纺织、家电、服装加工等行业中较有优势的企业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对其用于境内采购建厂设备、技术或境外加工贸易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的合理资金需求,及时发放中长期贷款或短期贷款;对贷款金额较大的,牵头银行要组织银团贷款。
  
  五、简化进出口环节管理手续
  
  (一)在落实《广东海关关于支持广东扩大外贸出口的八项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货物出口通关效率,通过改进查验设备和技术手段及改进工作方法,在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保证正常出口的通关畅顺。
  
  (二)全面推行“六个一”检验检疫管理模式,即:一次报验、一次取(采)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发证发行;实施出口企业分类管理,推进电子网络工程的应用,简化手续,方便进出,优化服务,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按国家检验检疫局为支持外贸出口所降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各类收费。
  
  (三)加强出口质量许可、卫生注册管理及打击假冒UL标志工作,提高我省出口产品质量,促进企业出口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积极推广ISO9000认证工作,对具体认证条件的企业,按国家检验检疫局的要求降低认证费用;加强对出口农产品及供港澳畜禽的出境动植检疫和疫情监控;做好出口盆景和水果的检疫及处理工作;针对有关国家对我出口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改进消毒设施和热处理设施,保证货物顺利出口;帮助企业利用普惠制,扩大高技术含量产品的出口,提高企业的出口效益。
  
  (四)研究建立“两证、一卡、一票”即:由物价部门统一颁布发收许可证、收费员证、收费登记监督卡、使用财政发票的收费管理办法,坚决清理和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三乱”行为。
  
  六、调整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
  
  (一)要重视和支持一般贸易出口,进一步规范进出口企业经营行为,抓好一般贸易经营主体的改革,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推进国有外经贸企业体制改革,积极引导各类加工贸易企业扩大使用国产原辅材料及零配件,开展“以出项进”业务,努力扩大一般贸易出口。
  
  (二)促进商品结构和市场结构的优化。要继续扩大技术出口,大力发展机电产品、技术含量高和附加价值高的商品出口,扩大对名牌商品的扶持力度。制定广东“科技兴贸”行动计划;积极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进一步加大远洋贸易的比例。
  
  七、切实改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
  
  (一)在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下达前,凡是新出台政策中可进行具体操作的,我省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办理;对暂不能进行操作的,省有关部门要抓紧与国家有关部门联系沟通。
  
  (二)为简化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加快审批进度,省将根据国家下放利用外资审批权限有关规定,进一步研究下放利用外资审批权限,具体办法由省计委、省外经贸委、省经委制定。
  
  (三)尽快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并符合一定条件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其增值税的退税工作。
  
  (四)由省外经贸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我省下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对不利于吸引外资的有关政策规定要尽快作出调整。
  
  (五)进一步改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收集、研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运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我省权限内不能解决的,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
  
  (六)放宽外商投资领域。对外商投资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以及保险公司、商业企业、外贸公司、航空运输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监理公司、法律咨询公司等各类中介服务业的设立,电信业、旅游业在我省进行试点或扩大试点数量等,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促进我省同业的发展。
  
  我们要求,各级外经贸部门要认真领会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企业尽快熟悉政策、掌握政策、用好用足各项鼓励政策,使其产生整体集成效应。外经贸、计委、经委、财政、海关、税务、外管、金融、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加强沟通与联系,尽快建立起协调机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不同层面的工作联系和交流,共同把我省外经贸工作做好。要认清形势,振奋精神,增强信心,抢抓机遇,克服困难,战第四季度,努力完成我省今年外经贸各项预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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