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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

通知明确,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和宁夏省(自治区)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
类别:外资要闻 作者:czwzw 日期:2011-08-24 09.30.54 点击:0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