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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裁定通用汽车存在倾销幅度高达99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12 17:31:48 标签:
 针对中国商务部日前公布的反倾销初裁决定,通用汽车公司今日向记者发送一份声明称,正在和相关部门紧密配合,明确调查结果,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商务部4月2日公布了对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的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结论。结论认定通用汽车公司的倾销幅度为9.9%,克莱斯勒公司为8.8%,分列公司倾销幅度的最高一二名。初裁确定,通用汽车公司的从价补贴率为12.9%,克莱斯勒公司为6.2%。

  通用汽车公司的声明中说,通用进口汽车的数量还不足其在华产量的0.5%。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公布的数据,通用汽车在中国的两个主要合资伙伴上汽通用五菱和上海通用在2010年分别生产了113.6万辆和101.2万辆车。

  中国主要进口通用汽车公司旗下凯迪拉克、别克、雪佛兰的部分车型。今年1月,通用汽车刚刚与上海通用签署一份为期两年的协议,涉及价值5亿美元的整车进口和4亿美元的零部件进口。

  记者未能联系上克莱斯勒公司置评。

  商务部的初步裁定中宣布,对被调查产品不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和临时反补贴措施。专业反倾销领域的王景艳律师接受记者电话咨询时表示,临时反倾销措施或临时反补贴措施是指从调查期内开始,持续4至6个月的临时性措施,而调查期一般是指立案开始前半年的时间。调查程序完结后,如果商务部终裁认定存在倾销和补贴,并实施正式的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终裁确定的公司将面临对立案开始到最终裁定为止期间进口的所有被调查产品加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商务部于2009年11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反倾销调查,今年4月2日发布初裁,自立案起历时近17个月。《反倾销协定》规定,最终裁定最迟应在立案后的18个月内做出,在本案中即今年5月6日。

  根据初裁公告,商务部认为,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除前列公司,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美国本田有限公司也名列反倾销调查榜单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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