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投诉就是曝光,就是对我们不利”。几天前的一次消费维权座谈会上,很多经营单位负责处理投诉的负责人不约而同地表达了这样一个观点。其实,并非所有投诉都对经营者不利,比如“零投诉”。据市消协介绍,目前他们正在组织开展争创“零投诉”企业活动,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可到市消协报 “零投诉”也被称为无责任投诉,是相对于有责任投诉而言的。通俗点讲,就是并非经营者责任的投诉。这种投诉在经消协调查之后,确定经营者依法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经营者已经同意依法承担责任但因消费者提出过高要求无法满足的这类投诉,均属无责任投诉。 我市范围内的大中型生产、商贸、修理、服务企业,如果已经在企业中设立了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机构,并挂牌对外办公,有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的专(兼)职工作人员,都可报名参加这一活动。 报名参加活动的单位,经初审后,市消协组织公示,认定为“零投诉”企业的单位,由市消协颁发证书,授牌并向社会公告。 成为“零投诉”企业并非进了保险箱,“零投诉”企业称号也非终身制,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需要申请重新认定。如在有效期内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市消协将撤消其已经授予的“零投诉”企业称号并收回标志牌,同时向社会公告。 (消协 胡艳) 相关链接:哪些情况属经营者无责任的投诉? 1、消费者自身的责任导致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的投诉。 2、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商品损坏、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的投诉。 3、消费者在协商和解时提出过分要求或隐瞒事实真相的,致使企业难以接受、处理的投诉。 4、应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而无法举证或证据不全的投诉。 5、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已知其存在暇疵或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原因的除外)投诉。 6、超过下述时效的投诉: (1)消费者提出“三包”要求,而所购商品已超过国家规定保修期的或已过与消费者约定的“三包”期限。 (2)因产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自知悉或应当知悉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3)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消费者已满十年的(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除外)。 (责任编辑:尘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