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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工商纠正房产合同的四类霸王条款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5-14 15:15:22 标签:

    日前,新北工商分局对房产行业的格式条款合同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先后检查格式条款合同148份,其中房地产开发合同83份,房地产中介合同22份,房地产物业管理40份。通过检查,发现不规范的格式合同条款18条,归纳起来,主要问题有四类:(一)剥夺了买受人的权利。如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出卖方所有,买受人不得任意加改,不得自行发布广告”。(二)是合同双方权利不平等,合同中“双方约定、双方同意”的内容先由出卖人用“XX”填写好,不给买受人留有“约定”或“同意”的机会。(三)是合同双方义务不平等。如“如买人逾期不办理交房手续则视为出卖人已履行交房义务,买受人应自行承担所购商品房意外损失、损坏险”。(四)是合同条款规定双方违约责任不平等。买受人逾期天数少于出卖人逾期天数;买受人承担的违约金比例大于出卖人承担的违约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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