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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关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征税(或计提销项税额)相关问题的操作意见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09 14:54:36 标签:
                   
为规范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征税(或计提销项税额)相关操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征税(或计提销项税额) 均应使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并按下列情形附报相关资料:
(一)出口货物逾期未申报
1、属于退税机关向出口企业发送《出口货物逾期未申报补税通知书》的,同时报送《增值税补充申报附报资料》、《出口货物补征增值税附报资料》,并附报《出口货物逾期未申报补税通知书》。
2、属于出口企业自行补充申报的,同时报送《增值税补充申报附报资料》。
(二)其它视同内销
出口企业凭退税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补税通知书》向所属征税机关申报纳税,同时报送《出口货物补征增值税附报资料》、《增值税补充申报附报资料》及税务机关需要的相关说明材料。
     (三) 对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经过征税机关核定后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经过征税机关核定后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上述相关进项税额的调整通过《增值税补充申报附报资料》、《出口货物补征增值税附报资料》经征税机关审核、审批后按补充申报要求处理。
《出口货物补征增值税附报资料》一式三份,征税机关签章后一份返还企业、一份征税机关留存、一份由征税机关于每月23日前返回出口退税管理部门。
      (四) 对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征税机关应同时补征消费税。
二、    补充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列
1、视同内销补征税计税依据(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栏“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列,如果是属于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和第6栏“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填列。
2、上述按规定可以转入进项税额科目的,生产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3栏“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第18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以负数填列。非生产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2栏“进项税额”填列,同步减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增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
三、    对未按规定进行补充申报企业的处理
1、       对属于退税机关向出口企业发送《出口货物逾期未申报补税通知书》的,企业应在接到《出口货物逾期未申报补税通知书》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上述规定向主管征税机关申报纳税,逾期按现行规定处理并加收滞纳金。
2、         对属于退税机关发出的《出口货物补税通知书》,企业应在收到《出口货物补税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按规定向主管征税机关申报纳税,逾期按现行规定处理并加收滞纳金。
3、         对属于企业自行补充申报纳税的,应按主管征税机关核定的缴款期限向主管征税机关申报纳税,逾期按现行规定处理并加收滞纳金。
四、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征税(或计提销项税额)在CTAIS2.0的操作
根据CTAIS2.0现行操作要求,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征税(或计提销项税额)按补充申报要求通过CTAIS2.0中【征收监控】-【征收】-【税票录入业务】-【税票录入】模块处理。税款属性选【11一般申报】,应征凭证生产企业选【111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纳税申报表】,非生产企业选【112 非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纳税申报表】。
五、 三辖市(区)国家税务局退税主管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科应于根据征税机关上报的《出口货物补征增值税附报资料》填写《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征税情况明细表》于每月月底前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综合科。
 
附表一:《增值税补充申报附报资料》
附表二:《出口货物补征增值税附报资料》
附表三:《出口货物补税通知书》
附表四:《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征税情况明细表》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流转税管理处
 
二00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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