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自2003年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来,解决了部分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病”的问题,广大农民得到了实惠。当前,市财政部门采取进一步措施,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 一、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市级财政安排资金,按各地参保农民每人年5元标准予以资助。各地财政部门按当地目标,配套足额资金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对享受省级补助的茅山老区,不得降低配套资金。 二、强化资金监管。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每月根据医疗支出运行进度核拨支出账户,做到收支分离、管用分开、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对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办理医疗费用支付结报的,商业保险公司不得在合作医疗基金中列支费用,以确保基金使用安全。 三、调整医疗费用补偿方案。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按年筹资总额的10%,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且当年基金结余控制在基金总额的10%左右。对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办理医疗费用支付结报的地区,采取政府补偿制度, 基金结余滚存使用,不得挪用。 四、推行网络结报办法。筹措资金,建立信息网络结报系统,加强信息化管理,实现凭身份证、医保卡、医疗凭证和发票现场即时结报,方便广大农民看病报销。 五、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对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及因患大病无自救能力的农村家庭成员给予特殊医疗救助制度。 六、考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率、地方筹资水平、医疗费用补偿受益面、基金结余率及结报率等指标,对完成情况较好的地区予以奖励。 (社会保障处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