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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鸡不着蚀把米卖假赔了壹佰肆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5-14 15:20:14 标签:
      消费者乔某,江苏沐阳人,7月29日中午,准备请几位一起在湖塘打工的老乡聚一聚,高高兴兴地掏出140元打工挣来的钱,在湖塘某香烟店买了13包红南京牌香烟,结果发现是假烟,双方由此发生纠纷,后经湖塘消协调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者退还消费者所购烟款140元,并赔偿消费者140元,由经营者一次性给付消费者,经营者卖假行为由工商部门另行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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