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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执法明确责任追究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07 16:05:40 标签:

      1年内累计3次以上发生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责任。纠错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执法责任追究联系单》,并向人事、监察部门通报。

 

  4月1日起施行的《海关行政执法过错纠正暂行规定》及《海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明确了海关执法责任追究和执法过错纠正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及有关要求。海关总署副署长龚正在3月29日召开的全国海关贯彻行政执法责任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两个规定的出台是海关总署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大举措。对于规范海关执法行为、强化全员责任意识、加强执法监督、保障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要求各级海关部门应注意通过执法监察、内部督察审计、常规或专项执法检查等途径发现执法过错行为,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申诉、检举、控告或人民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海关行政执法中出现的过错。经审查确定为执法过错行为的,海关将依法予以纠正。而在执法过程中造成执法过错的海关工作人员,将根据情节及造成损害的程度,承担行政处分,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去年以来海关系统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了对海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审核力度,对海关历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先后废止了1200多份规范性文件,并按照职权法定原则重新修订了近40万字的《海关业务标准化规范》,明确了各执法机构和岗位的职权与责任以及有关的执法依据。

 

  各地海关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统一要求和部署,研究制定具体方案,确定落实任务目标。汕头海关制定了近30万字的《汕头海关基层建设工作规范》,明确了关区各执法岗位的职权与责任;拱北海关积极探索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制定了关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明确了考核方法和评议标准;厦门海关出台了《厦门海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成立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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