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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调解程序提高审理效率,商评委积极探索处理商标争议案件新途径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07 16:06:35 标签:

  一方面是待审案件逐年增加,一方面是当事人要求尽快解决的急迫心情。那么,如何在处理商标争议事宜中,积极探索行政裁决方式之外的方式方法,倡导当事人在商标确权程序中以和解、调解的方式止诉息讼,解决商标争议,成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注的新问题。

  据了解,2005年商标评审委员会共收到商标评审申请11228件,比上年度增长了10.7%,待审案件已逾35000件。面对商标评审待审案件的逐年递增和商标确权久悬未决的现状,商评委2005年在处理商标争议事宜中,对“西泠印社”、“箭镞”、“美丽”等7件商标争议案件成功进行调解,使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分别向商评委及法院申请撤案,使得历时多年的商标纠纷得以妥善解决,这也是商评委调解职能的第一次成功实践。

  深入了解案情

  促成双方和解

  以“西泠印社”商标争议为例,上海西泠印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方)1999年4月6日对(杭州)西泠印社社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杭州方)第16类“西泠及图形”商标、“西泠印社”商标,第40类“西泠印社”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撤销注册申请;杭州方则继而申请撤销上海方第16类“西泠印社吴”(篆文)、“西泠印社牌”商标。2000年7月,上海方就杭州方使用“箭镞”、“美丽”商标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出侵权诉讼;2000年9月14日,杭州方对上海方第16类“箭镞及图形”商标、“美丽”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在深入了解上述商标争议案件案情的基础上,商评委认为,通过调解可以使争议双方达成和解,使双方的矛盾以相对最小的诉讼成本和时间代价,通过最简便的程序,得到相对妥善的解决,这样既可以平衡双方的利益、化解误会,又有利于双方商标权利的稳定和未来的品牌发展。

  首先,“西泠印社”等7个案件具备双方和解的一定基础。杭州方作为我国研究金石篆刻历史最悠久、影响最深远的民间学术团体,迄今已有近百年的历史,其在印泥等文化用品和刻印服务上注册的“西泠印社”商标,1999年12月28日、2003年1月1日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而上海方现已发展成为全国最大的印泥生产企业和销售商,其在印泥商品上注册的“西泠印社吴”商标2002年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同时,双方的“西泠印社”商标在表现形式上区别明显,且注册日期均在1988年1月13日以前,综合考虑双方长期的注册和使用历史,一般不易在相关公众中造成混淆。

  其次,在调解工作中,商评委提出了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指导原则,并对双方和解提出了具体的参考意见。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商评委发挥引导、协调的作用,对双方的争点分析利害,使得双方基本达成了和解意向,初步同意双方“西泠印社”商标可以共存,各自对争议案件及相关侵权诉讼撤回申请。目前,双方已分别向商评委及法院提出撤案申请,商评委及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均已对上述商标纠纷作出准予撤案的裁定。

  合理妥善处理

  效率公正并重

  通过对“西泠印社”商标争议的调解,商评委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针对企业间商标纠纷的具体情况,可以探索法律诉讼之外的解决矛盾的方式方法。商评委对商标争议事宜的处理,除行政裁决方式外,也可以通过行政调解的方式止诉息讼。商评委针对商标纠纷调解职能的初步探索说明,这一方式可以适时、合理、妥善地处理争议,引导当事人化解矛盾,不失为效率与公正并重的一种正确途径和有效方法。

  商评委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当然并非任何案件都适用调解的解决方式。由于在我国当前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注册他人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此类是非分明的案件,依法撤销不当权利正是商评委的职责所在,并且这类案件一般也不具有调解的余地。

  此外,商评委在面对双方当事人时,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可以使双方易于接受。以调解的方式处理双方争议,根本出发点就在于兼顾效率与公正,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因此应避免各方当事人对商评委客观中立的立场产生误解进而造成消极反应。同时,对商标评审有关调解职能,目前尚未于《商标法》中赋予商评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形式结案的权力,调解的结果仍要通过双方当事人和解并撤案的形式实现,因此,商评委的调解建议应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参考意见,引导当事人在和解协商中发挥各自的主动性。

  最后,商评委有关人士说,当事双方自行和解,可以作为提高效率、解决案件积压问题的一种有效途径。虽然在有些情况下,商评委主持组织当事人进行和解,会加重商评委的工作负担,但相对而言可以尽可能地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并在社会影响、促进良性发展等方面取得良好的综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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