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以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行业的税收管理。旧版《货运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自2006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 根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开具《货运发票》。 《货运发票》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简称自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简称代开发票)两种。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代开单位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或者由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代开。从事货物运输业联运业务的纳税人可领购、使用《货运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货运发票》必须采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手写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