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发布)第四条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请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抓紧办理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理年检手续的,将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注册局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