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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提供建筑劳务者要缴税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07 16:13:30 标签: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0号)明确,自2006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条件的,按照该文件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营业税。 

    据悉,根据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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