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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国六条普通住房超5年出售免税等细则出台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07 16:14:54 标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收管理,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5号)明确了相关细则。 

  《通知》明确,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在上述政策中,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税网专家分析认为,该政策是对此前出台的国税发[2006]74号中相关规定的进一步明确。74号文没有明确规定普通住房超过5年出售的免征营业税,而是采用“申请免税”规定方式,即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因此,新文件在措辞上进一步明确了普通住房超过5年销售免税的规定。此外,对于74号文中没有直接规定非普通住房5年后出售的征税原则,该文件也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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