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纳税人自觉履行印花税纳税义务,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市地税局日前出台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告》,通告作出如下要求: 一是我市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的凭证,凡属《条例》规定征税范围的,均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二是凡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部队和个人应于本年度7月至9月份期间,对本单位(个人)在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间书立、领受凭证交纳印花税情况进行自清自查。自清自查的主要内容是: ㈠各类应税凭证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地自行贴花完税。即是否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的规定,在书立、领受各类应税凭证时自行计税;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贴花(即自行将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自行画销(即在印花税票粘贴骑缝处盖章注销或用笔画销)。 ㈡按月汇总缴纳税款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对同一种类应税凭证,需要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月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是否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的印花税是否及时足额。 ㈢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其纳入核定征收应税凭证之外的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产权转移书据等是否已按规定自行贴花完税。 ㈣代售印花税票工作是否符合规定。凡与主管地税机关建立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关系的单位,受托代售印花税票工作是否正常开展,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履行代售职责的情况。 三是凡通过自清自查能主动申报纳税并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可依法从轻处理。对被税务机关查获未贴、少贴、漏贴印花税票和贴而未注销及揭下重用的,除追补税款和纠正违法行为外,还将依法从重给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