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做到忠于职守,廉政勤政,依法行政,文明管理,高效服务,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 新北分局工作职责: 负责辖区内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对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施合同行政监管,商标、广告管理;依法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规范其经营行为,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二、机构设置、岗位职责 新北工商分局内设办公室、监察室、法制科、登记注册科、监督管理科、经济监督检查大队;下设五个工商所:新龙工商所、新港工商所、魏村工商所、安家工商所、西夏墅工商所。 岗位主要职责: 1、办公室:组织协调本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分局文秘、人事、财务、固定资产等管理工作。 2、监察室:对所属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开展效能监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受理所属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来信、来访、来电,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等工作。 3、法制科:承担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听证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工作。 4、登记注册科:审定、核准、颁发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的证照,代表市局审定、核准、颁发权限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证照。 5、监督管理科:负责对本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监督管理;商标、广告、合同监督管理;查处市场交易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走私贩私等其他经济违法违章行为,规范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组织各类市场登记;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指导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等工作。 6、经济监督检查大队:承担查处市场交易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流通领域走私贩私、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经济违法违规案件;承担市场监管的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消费者协会和“12315”投诉举报受理中心的工作。 7、工商所岗位职责,根据分局的受权与委托,对辖区范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市场、商标、广告、合同等实行监督与管理。 三、内部管理制度 为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运行和顺利开展,本局制定了内部管理制度:学习制度、会议制度、议事规则、集体通案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办公自动化及信息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经济案件督查制度、局长接待日制度、来信来访工作规则等制度。 四、行政效能及服务承诺 1、实行窗口微笑、热情、优质服务制 (1)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新事新办、好事多办”的原则;坚持“能办必办、违规不办”的原则。 (2)提供办事指南;登记资料样式和注册登记工作联系卡。 (3)推行延时服务、预约服务以及24小时全天候服务。 (4)每办理一份执照,即同步发放“常州工商系统注册登记服务质量跟踪测评表”,请企业和社会各界对登记注册工作进行评议,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实行首问负责制 当事人到工商机关办理有关事务,第一位接待当事人来电询问或来访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做到热情接待,详细解答,对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负责处理、答复,并一次性告知相关的办事程序及要求,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耐心地做好解释、说明、指导工作。 3、实行一次性说清制 当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直属单位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需退补办的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不予以受理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需办理的材料、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负有一次性说清的责任。 4、限时办结制 当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当根据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务。 (1)、申请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审核,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2)、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和企业法人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3)、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4)注销登记,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 (5)、企业申请广告经营业务,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决定,报市局审核; (6)、企业申请财产抵押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发给《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 (7)、申请合同鉴证,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8)、申请举办展销会,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9)、办理经纪资格年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10)、对群众的申诉、举报或投诉,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是否受理答复,并及时依法处理。 5、实行办事预约制 当事人因工作需要或情况,需要预约办理有关事务或进行上门服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预约要求,在职能范围内办理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务。 6、实施企业免检制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国家授权的投资主体、国有大中型支柱骨干企业、集团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重点发展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企业,在无举报等的情况下,不实施上门检查,实行免检制度。企业免检条件: (1)、拥有全国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企业; (2)、连续三年被授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3)、连续三年无消费者投诉,信誉良好企业; (4)、外资企业注册资本按期到位,守法经营企业; (5)、外地来常投资,两年内无举报的企业; (6)、创利税大户企业; (7)、连续两年无不良记录,诚信经营企业; (8)、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的企业。 (9)、沿江开发第一启动区内的新设企业(不含化学危险品企业)。 7、实行廉洁自律监督制度 监督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落实行政执法十不准,廉政保证金制度,严格廉洁自律十不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廉政守则等,重点监督“六条禁令”:(1)严禁滥用职权,乱收费、乱罚款;(2)严禁在工作日中午和行政执法活动中饮酒;(3)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4)严禁着工商制服到公共娱乐场所参加非公务活动;(5)严禁接受管理相对人的钱物及其安排的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消费活动;(6)严禁参与赌博和色情活动。 8、实行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 对下列情形实行责任追究: (1)申请办理审批、登记、许可、年检、验照贴花、合同鉴证、领取证照,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条件而不予办理、核准的; (2)不符合条件准予办理审批、登记、许可、年检、验照贴花、合同鉴证,颁发证照的; (3)办理审批、登记、许可、年检、验照贴花、颁发证照、合同鉴证超过公示期限的; (4)接待办事人员态度蛮横、语气生硬、故意刁难、设置障碍,或者搪塞推诿、敷衍塞责、意思含混、答复不清的; (5)查办案件调查取证时,未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证明文件的: (6)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罚未使用工商行政管机关行政处罚文书的;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8)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9)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申诉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依法调解完毕,未依规定程序告知申诉人的; (10)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经济违法行为不予受理的; 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责令口头检查,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在本机关范围内公开检查,扣发公务员年终考核奖的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处理。 9、行政执法办事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
 (2)内资企业登记程序
 (3)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

(4)经济监督检查办案程序

(5)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处理程序 (举报电话12315)

10、严格执行行政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具体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附后) 11、 投诉处理 (1)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北分局对本制度全面负责。 (2)本局(包括工商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违背上述制度,将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3)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对本局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举报。监督举报电话:51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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