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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住所搬迁先申请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08 14:47:01 标签:
             如同自然人有固定的住所作为其生活的中心一样,企业住所是企业法人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心,因而也是登记注册机关审查的重点项目,未经登记许可,不得擅自变更。
案情简介】
2006年2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巡查中发现,原设在关河路的某公司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搬迁到延陵路。经查,该公司因嫌关河路偏僻,不能顺利打开营业局面,便与延陵路的某企业达成协议,租赁该企业的经营场地作为该公司的住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上述当事人擅自改变住所,而未办理变更登记,违反了登记管理法律法规。
案例提示】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场所,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企业住所是企业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企业住所也是确定登记注册机关属地登记进行管理的依据。企业如无固定住所,就无法确定登记注册机关,也无法对其进行登记管理。企业如无固定住所,在发生经济纠纷时,由于找不到该企业,则客观上给企业逃避所应承担的责任创造了条件。如果法律上允许无固定住所的企业法人存在,就会给投机诈骗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同时,企业从事各项业务活动,都必然要与外界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企业住所是企业传送信件、汇款、联系业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企业如果没有固定住所,其生产经营活动就无法正常进行。因此,企业变更住所要慎重。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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