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司在注册登记时必须如实提交相关材料,不能弄虚作假,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2006年2月,张某等四人拟成立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增加公司资信等级,张某等人商定该房产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张某认缴出资400万。但是在验资时张某因资金被股市套牢,只有100万现金可以用于出资。在相关人员的“帮助”下,张某将“100万元”的银行进账单篡改为“400万元”,并依此骗取了公司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调查清楚上述事实后,依法对张某的行为进行了处理。 【案例提示】 企业申请登记注册时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文件真实有效,为此,登记管理机关就一部分登记事项还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登记中要求申请人提供银行进账单、验资报告就属于此类情况。根据有关规定,登记机关在企业登记注册过程中主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因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不真实所引起的后果,完全由申请人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如实认缴出资额,采用欺骗手段,篡改银行进账单,骗取公司登记,这是《公司法》所禁止的行为,当然,这种行为的法律责任也最终要由行为人承担。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