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我国如期实施了四大税制改革,即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完善消费税制、全面取消农业税,以及颁布实施烟叶税条例,这四项税改均顺利推行,且效果良好。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在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向国务院建议适当调整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在广泛征求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举行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听证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并已经从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修订后的税法将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人.月提高至1600元/人.月。此项政策大大减轻了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负担,解决了城镇居民生计费用税前扣除不足问题,据测算,目前全国只有大约26%的工薪阶层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进一步发挥消费税在组织财政收入、促进资源配置、引导生产消费等方面的作用,今年有关政策制定部门围绕逐步增强消费税鼓励资源节约、促进环境保护和调节消费的作用,经过认真调查和广泛征求意见,决定从2006年4月1日起,对我国消费税制进行重大改革。
农村税费改革中全面取消农业税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加快解决“三农”问题出发做出的英明决策,是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减轻农民负担和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举措,得到了全国人民特别是广大农民的衷心拥护。2003年,安徽省开始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2004年,在黑龙江、吉林两省进行免征农业税试点,另外11个粮食主产省(区)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其余省区农业税税率总体上降低一个百分点,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2005年,全国有28个省份免征了农业税。2006年,我国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取消农业税。
为贯彻落实“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取消农业特产税,烟叶农业特产税适时并入工商税种”的中央决策精神,促进烟叶产区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地方财政利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替代烟叶农业特产税的办法。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为贯彻落实新烟叶税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对河南、湖南、云南和贵州等烟叶主产省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对烟叶税条例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