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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江苏个人出租房明年要缴8种税收租要开发票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08 14:55:25 标签:
                  本报讯(记者 黄勇) 江苏省政府出台的《江苏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记者昨日获悉,《办法》明确江苏个人出租房产必须缴纳8种税费;且房东收取租金时,应给房客开具发票。出租人未提供发票的,承租人有权拒付租金。业内人士因此分析,明年年初江苏租房的成本将会上升。 

    《办法》中所指的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计税依据为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人员)在本省范围内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承租人将租入房产再出租的转租行为也将要进行缴税。 

    《办法》规定中国公民个人出租房产应据实向房屋座落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税费。为了便于征管,个人出租房产应缴纳的各项税费按综合征收率或按建筑面积核定税额进行计征。个人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房屋出租的,应分别到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或由代征方依法代征税款。 

    而承租人在向房东支付租金时,应当索取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从事生产经营的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未取得合法发票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办法》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地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赁收入的当天,并于次月1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或按规定预缴税款。对租金收入申报属实,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收费依据的个人出租房屋者,将原来纳税人向房屋坐落地的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的营业税等8种税费统一按综合征收率5%计征。如某人房屋每月如实出租金收入为1300元,其应纳税额就是:1300(租金收入)×5%(综合征收率)=65元。 

    对拒不向地税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申报,被责令限期申报仍逾期不申报;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这3种情形的,地税机关将可以按建筑面积核定其应纳税额:例如,某人在南京新街口地区有一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房子,假设地税部门不知此人的月租金收入,而该地段同类房屋目前平均月租金是2000元,那么地税部门对“每平方米核定税额”的计算办法是:2000(元)÷100(平方米)×5%(综合征收率)=1,那么其每月应纳税额应该是:100(出租房建筑面积)×1(每平方米核定税额)=100元。 

    “如果房屋租金税收新政能够实施到位,房屋出租价格上涨将不可避免。”昨天,南京市房产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业内人士也分析表示,尽管目前不少租房协议中都约定纳税部分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协商,但最后很有可能全部转嫁到房客头上。由于年底还不是租房的高峰期,一些租房客还可以进行讨价还价,可是到了明年年初的租房旺季,出租房涨价将不可避免。预计最终会出现中低档房租金价格上扬,高档房租金略为降低的情况。“出租房产税收征缴最大的难度,还是对‘房东’租赁行为监控较难。”税务部门的有关人士坦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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