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国、地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苏财税〔2006〕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