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通 告 为更好地反映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状况、服务于宏观经济分析决策和社会各界、并切实减轻申报主体负担,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了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和涉及进出口核销的境内收付凭证(以下简称新版凭证),并开发了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 2006年12 月4日起在中国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自 12 月 18日起在其他商业银行启用新版凭证及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任何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款项或办理向境外支付款项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相应的新版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贸易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对于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的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如果在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请拨打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业务咨询电话:025-84790177(业务);025-84790237(技术);传真:025-84790057 特此通告。 2006年1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