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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将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未分配利润、外方已登记外债等转增本企业资本的审批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08 14:55:52 标签:
                    1、 申请报告;
2、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3、 企业董事会关于资本变动的决议;
4、 商务部门同意企业资本变动的批复,(以已登记外债转增资本的,商务主管部门批复中需明确企业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已登记外债);
5、 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附询证函回函、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
6、 企业最近一期审计报告(附外汇收支情况表);
7、 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转增资本的,另需提交拟债权转股权的该笔外债的签约表、外债变动反馈表和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股权的证明文件;
8、 针对前述资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注意事项:
1、 再投资退税款用以再投资的,另需审核退税证明;
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其储备基金及发展基金转增资的,所余储备基金及发展基金的总额不得低于其注册资本的25%;外商独资企业以其储备基金转增资的,所余储备基金的总额不得其注册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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