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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非法传销要不得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08 14:56:41 标签:
             
【按】2005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正式施行,同时其“兄弟条例”《直销管理条例》也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这两个条例的相继出台,将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有关机关打击传销和监管直销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案情简介】
近日,市工商局接到市民举报,有一传销窝点正在组织人员上课。随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联合公安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发现一民房的三楼会议室内聚集大量人员。在一间近100平米的会议室内,有两名“女老师”正在上课,在一块小黑板上写下一排排励志的语句,并用极富煽动性的话语向屋内人员讲解“迅速致富”的秘诀,下面密密麻麻的坐满了80多名听课者。这些人听得聚精会神,无论男女老少,听课者全是挺直身板,双手放在前膝上,连眼神都是一样的。在一名“听课”者的笔记中,可以看到他们“公司”的组织结构示意图:按照“五级三阶”制,即发展1-2人成为“实习业务员”,按发展下线的人数所购买份数的15%提成;发展3-9份成为“业务组长”,按发展下线的人数所购买份数的20%提成;发展10-64份成为“主任”,按发展下线的人数所购买份数的30%提成,等等。据这些“学员”介绍,他们大多是朋友或熟人介绍进来的,只需花3800元购买一套“龙城国际贸易公司”的产品和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就能加入“公司”。 根据以上事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是一起传销行为,没收了该窝点的所有产品,并将涉案人员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案例提示
《禁止传销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对传销行为作了明确定义: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同时,《条例》首次明确规定了三类行为为传销行为:发展人头,按人头计酬;成员资格取得需交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有上下线,下线业绩作为上线取得报酬依据。此外,《条例》针对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员也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切不可以身试法,从事传销活动。
【法规链接】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传销条例》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第二十四条: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指出: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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