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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履约义务不能抛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08 14:57:10 标签:
                     
【按】订立任何合同,合同当事人要提高对合同义务的重视程度,不能轻率地订立合同后又违反合同。通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意识的强化,来达到经营的目的。
案情简介】
某外贸公司与某饲料公司于2005年1月18日签订了一份豆油买卖合同,约定由饲料公司供给外贸公司200吨豆油,并在3月20日前全部进入本市商业储运仓库。合同订立后,饲料公司陆续组织了200吨豆油存放于商业储运仓库。2月28日,饲料公司突然电告外贸公司:“2月22日你公司人员去看货回来,请他汇款50万元,你公司未汇,所以合同不能执行。”因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预付款,外贸公司接电后当即回电要求按原合同条款执行。饲料公司明确表示拒绝履行,3月2日,饲料公司又函告外贸公司:“因市场价格上涨,如果履行合同,我公司损失太大,决定不再履行,2月28日已电告你方,今再特此通知你公司。”外贸公司见该合同履行无望,自己面临与另一方订立的合同落空,另一方即将提出巨额索赔的困境,为减少损失,遂于3月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饲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36万元。
案例提示】
合同是特定经济目的得以实现的保障。在经济活动中,合同的双方能否按约履行,直接关系到双方的利益,甚至会关系到一方的生死存亡。合同的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而是仅考虑自身的利益受损,就单方面毁约,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承担违约责任在所难免。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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