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也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案情简介】 甲茶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称市场上有大量假冒该茶厂“猴王”牌注册商标的茉莉花茶叶销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甲茶厂的举报后,为保障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侵权行为,立即对违法嫌疑人乙公司进行检查,并在该公司的库房内发现假冒“猴王”牌茉莉花茶116件。当日,乙公司暗地里通知当地几个销售点,将假冒“猴王”牌茶叶撤下柜台。后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这几个销售点查获已撤柜的假冒“猴王”牌茶740 袋,经甲茶厂鉴定后得出结论:该批茶叶全部属于假冒产品。 办案人员通过查账,发现该公司分三批从非正常渠道购进假冒“猴王”牌茉莉花茶共200件。此后,该公司将84件假冒“猴王”牌茶叶销往各地。非法经营额达172602.04元,非法牟利12562.58元。经过调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商标侵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乙公司进行了处理。 【案例提示】 乙公司属于专门从事茶叶经营的企业,有多年进、销茶叶经验,对茶叶的品牌、质量是完全了解的。但是该公司却从非正常进货渠道大批量地购进廉价的假冒“猴王”牌注册商标茶叶,进行销售,以牟取非法利益,此种行为的违法性,该公司理应知晓,但仍大量购进,其行为显然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对此行为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案发后,乙公司暗地里通知销售该种假冒茶叶的商场,将假冒茶叶撤下柜台,以逃避检查,减轻自己的责任。从以上事实可以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广大商家千万不要为一时之利,从一些非正规的渠道进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