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目前,广告已经成为企业宣传新产品的一个重要手段。企业为了显出其产品的优良性,常在广告中将自己的产品与市场上销售的同类产品做比较,这类广告就称为“比较广告”。但是,比较广告不得引人误解,不得诋毁他人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 【案情简介】 某公司开发了一种新型的钙产品,在该公司对其新产品的广告宣传中,将其生产的“新型钙”与在市场上其他公司的“传统钙产品”从原料来源、吸收过程、吸收率、安全性上做了许多比较。给消费者的印象是:其他公司生产的传统含钙产品完全是一种“吸收差”、且“对人体可能会产生危害”的产品。生产“传统钙”的企业得知该公司发布的广告内容后,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该公司的广告容易误导消费者。经查实,该公司在这起广告中宣称,其公司生产的“新型钙”无须消耗胃酸,对肠胃无刺激,无任何副作用,而“传统钙”则含铅等重金属,对肠胃有负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查证,该公司发布的广告中既没有表明其进行“对比实验”的标准和对象,实践中也不存在国家对保健品钙剂量限制和铅含量的标准,该广告中使用的相关夸张性语言也超出了广告语言合理夸张的范围,使消费者会误认为“传统钙”中铅等重金属的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作了使人误解和不实的宣传,没有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理。 【案例提示】 某公司在其广告中,从安全性上将“新型钙”与“传统钙”进行了比较,是典型的比较广告。但在其比较的内容上,通过选择、隐瞒实验标准等方法,避轻就重、隐瞒必要信息,夸张突出自己的优点而放大对方的缺点,引人误解,以谋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企业进行市场竞争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如果是想通过抬高自身、贬低竞争对手的方法来加强其市场竞争优势,这样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