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财政局、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受的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中凡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二、享受的标准 1.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调整到700元; 2.其他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常劳社险〔2006〕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三、此次调整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人事 退休 待遇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8日印发 共印30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