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06年第75号:海关总署关于2007年进出口税则调整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自2007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200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将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现将有关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对 进口关税作如下调整: 1.降低“进口税则”中聚乙烯等44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见 附件1),其余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2.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见 附件2); 3.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的配额税率执行1%的税率。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行6%-40%滑准税,其他商品的税率维持不变(见附件3); 4.调整部分商品的从量税税率。对感光材料等55种商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见附件4)。 (二)对棉花采摘机等部分进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见附件5)。 (三)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 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 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部分商 品实行“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见附件6[1]); 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 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见附件6[2]); 3.对原产于智利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 定”协定税率(见附件6[3]); 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早期收获”协定税率(见附件6[4]); 5.对原产于中国香港的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实施 零关税(见附件6[5]); 6.对原产于中国澳门的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实施 零关税(见附件6[6])。 (四)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 定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实施特惠税率: 1.对原产于老挝、柬埔寨和缅甸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 (见附件7[1]); 2.对原产于老挝和孟加拉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见附件7[2]); 3.对原产于安哥拉共和国、贝宁共和国、布隆迪共和国、佛 得角共和国、中非共和国、科摩罗联盟、刚果民主共和国、吉布 提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国、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几内亚 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莱索托王国、利比里亚共和国、马 达加斯加共和国、马里共和国、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莫桑 比克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 塞拉利昂共和国、苏丹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多哥共和 国、乌干达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等28个非 洲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见附件7[3]); 4.对原产于也门共和国、马尔代夫共和国、萨摩亚独立国、 瓦努阿图共和国、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等5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 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见附件7[4]); (五)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调整 (一)“出口税则”的出口税率维持不变(见附件8); (二)对钢坯等部分出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见附件9),其中,对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尿素征收季节性暂定税率。 三、税则税目调整 (一)根据《协调制度》的转版情况,结合我国实际,对进出口税则进行相应转换(见附件10)。 (二)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件11),调整后,2007年版税则税目共计7646个。 四、进境物品进口税政策调整 根据2006年国务院调整消费税政策的有关精神,调整进境物 品进口税政策(见附件12)。 特此公告。 附件:1.进口商品最惠国税率调整表 2.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进口税率表 3.关税配额商品进口税率表 4.从量税、复合税商品进口税率表 5.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6.协定税目税率表([1]-[6]) 7.特惠税目税率表([1]-[4]) 8.出口商品税率表 9.出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10.2006-2007税则转版对应表 11.税则税目调整表 12.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