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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商业贿赂不能做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08 15:12:28 标签:
             
【按】目前,一些经营者在商业促销中,挖空心思,企图钻法律的空隙或者规避法律,从事商业贿赂行为。但是,不管违法者如何狡猾,其违法行为终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情简介】
某公司在销售大宇牌和日立牌挖掘机的过程中,以中介费的名义先后支付不具备经营资格的俞某等12人现金45100元,并赠送价值16950元的配件,上述现金及配件并未如实入账。该公司通过这种方式销售机器29台,并从中获利198858元。根据群众举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调查清楚上述事实后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案例提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行政解释认为:经营者无论将利诱给予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还是给予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只要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且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商业贿赂。本案中,俞某等12人原本是大宇牌和日立牌挖掘机的用户,某机械公司为了扩大销售,与俞某等12人私下约定,让俞某等以购买者的身份“现身说法”,协助促销,该机械公司尔后按照销售数量的一定比例向俞某等给予现金和赠送配件。由于俞某等以购买者的特殊身份对挖掘机进行宣传,使人相信该挖掘机确实质量过硬,事实上该宣传也影响了众多的购买者,该挖掘机的销售数量为此也有了较大幅度的上升。该机械公司行为的实质是采取给予财物的方式贿赂对商品销售有直接影响的人,显然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所指的商业贿赂行为。该公司的行为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同时也排挤了其他经营者,而且由于其借助于俞某等购买者的特殊身份,具有更大的危害性。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 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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