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税法规定的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以上的,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包括已经由扣缴单位代扣代缴的),无论扣缴单位是否已经进行了代扣代缴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无论是否已经进行了日常的自行纳税申报,均应依法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手续。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合伙人以及个体工商户除申报生产经营所得以外,个人无其它所得的,按原有规定办理年度自行申报(即汇算清缴)手续后可不再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除申报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外,个人在年度期间还取得其它所得的,除应办理汇算清缴手续外,还应按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 二、年所得包括的内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以上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以上所得中不包括以下内容: 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目前只有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⑤保险赔款;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⑧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⑨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年所得的计算 以上各项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计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的收入额计算。 5、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在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6、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对于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对于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上述年所得计算口径仅适用于个人计算年所得的数额是否达到应自行申报的标准。凡年所得数额达到12万元以上的,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觉履行自行纳税申报义务。凡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则不需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12万元以上)。 纳税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当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四、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当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在填写申报表时,应按照《办法》规定的申报内容填报有关所得项目,并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填写“应纳税额”.按照税法规定属于免税或免征的所得项目“应纳税额”按“零”填写,对已经缴纳或已经由扣缴单位扣缴的税款在“已缴(扣)税额”中填写,按税法规定允许抵扣的税款在“抵扣税额”中填写,“应纳税额”与“已缴(扣)税额”、“抵扣税额”差额部分在“应补(退)税额”中填写。 五、纳税申报的期限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每年3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六、纳税申报的地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七、纳税申报的方式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目前可提供的申报方式包括直接申报、网上申报、邮寄申报和代理申报四种方式,纳税人可以自2007年1月1日起自行选择申报方式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 1、直接申报方式:由纳税人携带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料,到相对应的地方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申报表,经受理申报人员审核后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2、网上申报方式:纳税人可登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dscz.gov.cn),输入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正确输入有关基本信息后,进入申报页面完成申报手续。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后,应在3个月内将由纳税人签名确认的纸质申报表以及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通过上门或邮寄方式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确认。 3、邮寄申报方式:纳税人可通过邮寄方式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将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寄送至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采取邮寄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必须使用挂号信函方式,并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字样。 4、代理申报方式: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扣缴单位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但办理代理申报时必须提供由纳税人签字确认的纳税申报表、“授权委托代理协议书”以及受委托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代理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被委托人、委托事项,被委托为中介机构的,应盖中介机构公章。 八、税款的缴纳与退还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后涉及需要补缴税款的,可以在3月底之前将税款缴入税务机关指定的金融机构,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后为纳税人补缴税款部分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可以携带身份证件、个人签字确认的申报表、缴款凭证等有关资料到原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税务机关领取完税凭证。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后要求退税的,由纳税人提出退税申请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退税手续。 九、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并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还要依法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 4、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其它事项 1、纳税申报的其他事项,依照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纳税人可以到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的自行纳税申报专栏中下载相关申报表,也可以直接到各受理申报税务机关办税服务窗口领取申报表。 3、纳税人可通过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上陆续公布的政策规定、申报流程、纳税指南等了解有关税法规定,可以拨打税务咨询电话12366或向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也可以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等新闻媒介上有关税法宣传专题或税务机关发放的宣传手册了解有关内容。 4、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的申报信息保密。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一月一日 附件:常州市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业务的地方税务机关 附件: 常州市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业务的地方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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