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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机构及居民个人股权结汇手续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08 15:16:57 标签:
                1、 外方自行或委托中方提交的申请报告(所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申请人出资进度、出资帐户);
2、 所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3、 转股协议;
4、 商务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
5、 股权变更后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6、 所投资企业验资报告(询证函回函、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
7、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所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附上一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转股,应有所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产权交易批准书);
8、 外汇到帐通知书或证明;
9、 针对前述资料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注意事项:
1、 中方不得低价向外方转让股权;
2、 居民个人向外国投资者出让股权,既可在其户籍所在地,也可在股权资产所在地办理结
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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