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方自行或委托中方提交的申请报告(所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申请人出资进度、出资帐户); 2、 所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3、 转股协议; 4、 商务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 5、 股权变更后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6、 所投资企业验资报告(询证函回函、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 7、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所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附上一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转股,应有所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产权交易批准书); 8、 外汇到帐通知书或证明; 9、 针对前述资料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注意事项: 1、 中方不得低价向外方转让股权; 2、 居民个人向外国投资者出让股权,既可在其户籍所在地,也可在股权资产所在地办理结 汇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