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和税务部门有关规定,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核销和领购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 领购发票时,应由本单位持购票“IC”卡本人来办理,无特殊情况,不能委托他人代办,如必须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单位证明(加盖单公章)和委托人身份证。 二、 根据常国税发[2006]209号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缴销时,纳税人应向发票核销税务机关提供本次所核销专票的最后一份发票(原件或复印件),以证实所核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已全部开具结束。 三、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核销和领购时,纳税人要将《发票核销及领购申请书》的内容要填写准确、清晰。 四、 由于税务部门发票库存盘点和结帐的需要,每星期三下午和每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不对外核销及发售发票,请纳税人相互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