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RSS订阅 | 匿名投稿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工作动态 > 正文

(工商)江苏省工商系统查处的典型传销案例南通市星驰保健品有限公司传销案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09 14:53:34 标签:
                      
经查,当事人(南通市星驰保健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17日,系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定型包装食品、金奥力牌褪黑素胶囊零售,日用护肤用品、化妆品的销售。
公司设立后,以顾某、刘某、陆某等人为主,负责制定了消费计划、销售方案提成分配、促销计划等公司运行模式;同时招聘公司的会计、前台服务员等其他人员。经过短暂的准备于2006年5月24日开始运作(公司建帐之日)。2006年6月23日公司进入实际运作状态(销售记录开始之日)。从2006年6月23日开始,当事人在销售雪福莱银杏片、芦荟胶囊、星驰钙中金胶囊等系列产品时(该批系列产品经核实手续齐全),根据其预先制定的消费计划、销售方案提成分配、促销计划等规定,采用“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会员。其具体做法是,首先经他人介绍来公司的新人员,由当事人组织简单的培训,培训一般在当事人公司会议室、狼山诚成大酒店、濠景苑宾馆进行,授课由当事人聘用的所谓“讲师”杨某、王某二人负责,其讲授的主要内容为公司产品介绍和消费计划、销售方案提成分配、促销计划等。其次将所有会员依据个人购买产品的情况,分别纳入 A网、B网、C网三个销售网络进行管理。A网系会员网(广告网)、B网系互利网、C网系理财网。根据不同档次,采用不同的销售分配方案,并按会员销售和发展人员的业绩提取相应的报酬(奖金)。
按照《消费计划》的规定,新会员入会之前须填写入会申请书,并购买一定金额的系列产品后才可取得会员资格(A网)。购买(消费)1单398元为普通会员、购买(消费)3单1194元为银卡会员、购买(消费)6单2388元为金卡会员、购买(消费)10单3980元为钻石会员。已入会的会员,形成左右两个市场(下线),发展的新会员分别排在左右两个市场内,每发展一名新会员可从每单(398元)中获取50元的回报。当个人奖金累计到第二个1000元时,自动转入消费互利网(B网),(注:1、普通会员转一次,2、银卡会员转二次,3、金卡会员转三次,4、钻石会员转四次。)享受八层以内每点50元销售奖金,该奖金累计到2000元时为业务经理,每月参与本网总销售额10%的分红。当业务经理两个市场产生两个业务经理时,即为高级业务经理同时参与本网总销售额4%的分红。当高级经理的两个市场产生两个高级经理,即为星驰大使,同时参与本网总业绩 2%的分红。被推荐人享受推荐人奖金的10%来平均分配。当消费互利奖累计到第二个500元时,就直接进入个人理财网(C 网,会员也可直接购买500元产品入网);最高可享受四层:即:1—3层每点为50元,第4层每点100元,满10050元出局后自动转入下轮。同时规定会员推荐5名银卡以上会员可享受理财网总额4%的分红。
另根据《销售方案提成分配》的规定,销售698元以上的产品就有资格成为星驰公司的兼职业务员工。兼职业务员每销售698元(二单)的产品就获得40元销售奖金,8层为一循环。兼职业务员,累计销售奖达1万元时为业务主任。每月以参与公司总销售额7%的分红。当业务主任两市场都产生业务主任时,即为业务经理,同时再参与公司总销售额的3%的分红。当业务经理两市场都产生业务经理时,即为高级业务经理,同时再参与公司总销售额的3%分红。当高级业务经理两市场都产生高级业务经理时,即为星驰大使,同时再参与公司1.5%分红。收入每天达到1000元以上的会员需要按10%重复消费,累计消费到698为一单,根据先后顺序并自动进入网络排布。零售获得20%利润的同时可参与 15层分红每层3%。当月零售达4000元时参与零售总额的2%分红。
按照查获的当事人会计王某人工记录的报单核实,从2006年6月23日开始至2006年8月17日案发时止,当事人共计获取销售收入545661元;另据报单记载,该期间当事人的销售活动共涉及各类人员342人次(含ABC网及代理商等,涉及江苏、山东、上海等地),经当事人核入会员名册的各类人员数为247人;据当事人制发的星驰第1-7期工资单、第十一期会员奖金、C网会员奖金表统计,当事人至案发时止共计支付各类人员奖金112943元;同时,相关证据表明,当事人已支付公司房屋租赁费55000元,支付各种公司日常开资272436.90元(含员工工资55570元),进货款105000元;上述款项合计544373.90元。违法所得为1287.1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传销行为。南通工商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嫌传销物品(详见清单)、没收违法所得1287.10元、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参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1)项、第(3)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目前该案已结案,所有罚没物资、款项已执行到位。当事人也已停止其违法经营行为,并积极做好善后工作。

本文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