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20日决定自8月15日起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由现行的20%调减为5%。这一税种自恢复开征8年来,在促进中国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利息税是个人所得税中的一个应税项目,与其他税种一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停征或减免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对经济具有一定的调节功能。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征收利息税。 新中国成立以来,利息税曾两度被免征,而每一次的变革都与经济形势密切相关。 1980年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和1993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再次把利息所得列为征税项目。但是,针对当时个人储蓄存款数额较小、物资供应比较紧张的情况,对储蓄利息所得又作出免税规定。 上世纪90年代末,中国商品零售物价总水平连续几年出现下降趋势,储蓄存款余额则在连续多次降低银行利息的情况下,依然持续增长。为改变内需不振和居民消费乏力现状,中国自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恢复征收20%利息税。征收8年来,在鼓励消费、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 目前,中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较快,物价指数有一定上涨,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相对减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