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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买房警惕认购协议陷阱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09 15:40:14 标签:
                     
在一些房地产公司买房要签订“认购协议”,消费者如果退房,不仅背上违约之嫌,还被扣定金。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签订“认购协议”并非买房的法定程序,消费者有权拒绝签订。
今年 5月,李女士到某售楼部看房,经售楼小姐热情介绍,李女士立刻选定了一套在建中的92平方米的房子,售楼小姐还带李女士看样板房。但当李女士向售楼小姐索取户型图时,售楼小姐说因为还没开盘,是内部销售,没有户型图,并保证实际户型不会与样板房不符。在没有任何房屋的具体材料和销售手续的情况下,李女士签订了一分“某某小区优先选定确认书”并交付1万元定金。当李女士到工地看房时,发现房子的户型和预期差别太大,觉得受了骗,要求退房并返还定金,但开发商以签订了“认购协议”为由,只退回8000元。李女士不服,向12315投诉。目前,商品房消费市场出现一种新动向,消费者在未阅读和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前,开发商要求签订“确认书”、“订购书”、“认购协议”等内部书面协议,主要就消费者所选定的房屋位置、房号、面积、单价、付款方式等进行约定,之后便要求消费者交纳少则千元,多则万元的定金,一旦消费者因各种原因提出退房,开发商就以“认购协议”为凭,认为消费者违约,拒退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明确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然而,大多数的“认购协议”对消费者和开发商的权利义务都未明确规定,只是开发商的一面之词,支付的定金并非购房款,不属于法律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而不是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消费者可以签,也可以不签。但工商部门还是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中满意的房屋后,最好直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不要签订什么“认购协议”,否则将在纠纷中丧失主动权。即使要签,也要在公平的前提下,对所购房屋的各种情况都有所了解后再签,以免失去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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