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当前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我省将自8月下旬至12月底,用4个月时间,在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专项整治行动主要包括七大行动是: (一)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此项整治工作由工商部门牵头,发改委、卫生、质监部门配合。一是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监管的准入、交易、退出等各项制度。二是严格监督检查食品销售者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执行。9月底前,对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超市和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监督检查一次,做好监督检查记录。10月底前,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11月底前,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三是完善食品质量监测体系,强化对食品质量的监测。针对食品季节性、节日性、区域性消费特点,对销售量大的食品和易腐烂变质食品组织定向和不定向监测。四是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突出抓好批发市场和小食杂店的监管,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水产品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此项整治工作由农林部门牵头,各地工商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一是依法查处农副产品经销者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农副产品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副产品的违法行为。二是依法查处未取得农副产品经营主体资格而从事农副产品销售或超范围经营的行为。三是对农副产品销售场所及储存条件等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行为进行规范整治。四是对农副产品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未按要求建立和落实产品质量安全制度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五是规范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行为。六是规范上市农副产品准入行为。七是组织开展农副产品质量监测。 (三)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此项整治工作由质监部门牵头。一是开展食品加工企业的专项检查。结合已经开展的化工、环保等专项检查,开展一次食品加工企业的专项检查。二是重点检查无证照、证照不全企业和小作坊,检查相关市场主体是否具有法定形式、经营范围是否和相关许可证一致、许可证是否超过有效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是否进行经营范围变更、名称与经营范围是否一致。三是充分利用经济户口平台,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摸底,真正做到户口清、状态明。 (四)餐饮消费安全整治。此项整治工作由卫生部门牵头,各地工商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一是运用工商部门已拥有的市场主体经济户口信息资源,对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拉网式”摸底调查,重点检查这些经营单位是否证照齐全,对检查情况要专门登记。二是严格市场登记准入,工商部门颁发餐饮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者必须凭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凡未取得卫生部门《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工商部门一律不得颁发营业执照。三是组织开展市场巡查,对未取得卫生部门《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从事经营的餐饮经营单位,认真进行梳理、统计,及时函告卫生部门,并配合卫生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四是在专项整治期间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要集中力量,从重从快集中严惩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力求对经营者产生较大的负强化效应。五是积极探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餐饮业监管的长效机制。 (五)药品质量安全整治。此项整治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一是积极探索和实施广告行政指导各项措施,全方位、全过程地跟踪、指导各类广告经营活动,及时纠正涉嫌违法广告,力争将虚假违法广告消灭在萌芽状态或发布初期。二是突出监管重点,加大执法办案力度。 (六)猪肉质量安全整治。此项整治工作由质监部门牵头。一是严格市场准入管理。二是实行“场厂挂钩”制度。各地对猪肉销售必须实行“场厂挂钩”制度,从事猪肉批发、零售经营的市场、商场和超市,必须与当地工商部门签订责任书,确保销售者从合法正规渠道进货。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的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必须100%的来自定点屠宰企业。三是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四是加强市场巡查监管。 (七)消费品等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此项整治工作由质监部门牵头。一是重点整治流通领域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扩大以上10类产品的监测覆盖面,增加监测频次。二是对通过质量监测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组织力量严厉查处一批大案要案,震慑和打击违法分子。三是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登记等制度建设。四是及时发布监测信息,引导消费者安全科学消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