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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09 15:49:19 标签:
                     
  • 发布时间:2007-10-26          浏览次数:15
  •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常州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7〕63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07吨标准煤下降到0.856吨标准煤,降低20%,其中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22%;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由2005年的7.39万吨减少到5.9万吨,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由2005年的9万吨减少到7.77万吨(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77万吨),氨氮排放总量由2005年的6206吨减少到5000吨,分别下降20.2%、13.7%和20%。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为核心,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以调整产业结构和加快自主创新为关键,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强化法制和加强管理为保障,加快建立健全资源节约机制;切实转变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动员全社会力量,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全市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实现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控制增量,优化提升产业结构
      (三)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做强做优“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五大重点产业,努力打造“输变电设备、轨道交通设备、工程机械及车辆、新型农业机械、数控机床及基础装备、计算机及通讯设备、数字视听及电子元器件、太阳能光伏产品、高分子材料、生物工程及药品”等十大产品群。改造金属冶炼、电力、化工、建材等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到2010年,高技术、高效益、低消耗、低污染的“两高两低”产业比重明显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实现新一轮“双倍增”,产值达2300亿元;占工业总产值比重达40%以上。建设六个服务业发展集聚区和50个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服务业发展布局。到2010年,全市服务业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实现倍增,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四)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
      新建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的必要条件,并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出口政策,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对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全面清理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严肃查处违反国家规定和政策的行为。
    建材行业:要严格禁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工业炉渣、煤矸石等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大力发展节约型建材产品和节能型建筑产品。
      化工行业:要认真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严格市场准入,鼓励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向化工集中区转移。化工集中区要做好区域环评、安评和区域循环经济规划,促进企业节能减排。
      钢铁行业:除关闭小钢铁企业外,要提高废钢利用率,降低铁钢比,提高连铸比、材钢比。
      纺织印染行业:要控制现有印染企业规模,提高质量和档次,加强后整理研究和开发,加快发展服装成品、家用纺织品及产业用纺织品等附加值高的产品。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装备要大力开展蒸汽热能回收利用,提高印染废水回收利用率。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要降低供电、供热标准煤耗,根据全市热电规划,加快热电行业的建设,强化对热电企业的考核和管理,促使企业提高热电比和热效率。
      (五)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十一五”期间,钢铁行业要淘汰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20吨转炉、电炉(不含合金)及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窑炉;建材行业要淘汰机立窑、湿法窑、干法中空窑等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电力行业要关停2家小火电企业,关停机组16万千瓦;化工行业要淘汰落后“小化工”生产企业788家;轻工行业要在2008年底前淘汰年产5万吨以下废纸造纸。
      (六)提高建设项目准入门槛。新建项目主要产品能耗不得超过省制定的产品能耗定额指标,重点建设项目能耗要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准。对新上化工、印染、制浆造纸等项目要严格控制。对产业政策确定的限制类项目,其新增COD和二氧化硫总量必须通过老企业减排的两倍总量来平衡,实施“减二增一”。禁止新建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有污染的化工项目及国家规定的“十五小”和“新五小”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项目。
      (七)优化用能结构。逐步扩大“禁燃区”,大力推广、使用高效清洁能源,采用天然气锅炉、电锅炉等替代燃煤锅炉。逐步扩大天然气使用范围,推动溧阳市天然气应用,积极争取川气入常。逐年增加用气量,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全面贯通天然气,逐步替代高污染燃料。市区及主要城镇和工业园区都要实施集中供热,减少煤炭直接使用量。
      三、加大投入,全力推进重点工程
      (八)加快节能重点工程建设。全市每年组织实施“六个一批”工程,即:一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一批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一批节能技术推广项目、一批清洁生产试点项目、一批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推广项目、一批资源节约及综合利用项目以及以降低线损、管损为主的降损节能项目。
      (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改扩建常州江边污水处理厂等5座城市污水处理厂。2008年6月底前,开工建设奔牛镇等28个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完善西夏墅镇等6个镇污水收集管网,所有新建污水处理厂全部配套建设除磷脱氮设施,已经建成投运的城北污水处理厂等16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污水处理厂全部开工建设除磷脱氮设施。在建和新建的污水处理厂都按照除磷脱氮要求进行建设。加快培育尾水再生利用示范工程并逐步推广。加快企业工业废水治理和接管进网的步伐,扩建西源、东南和盛康等工业污水处理厂。已经建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园区,禁止企业在河道等自然水体自设排污口,已经设置的排污口要限期拆除,改接入管网进行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加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停建或关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企业;按照水功能区纳污能力确定排放标准,严格排污口设置论证审批与监督管理,对原未经审批的已设排污口限期清查、整治。严格河湖管理和保护,全面开展城乡河道疏浚整治,加快建设新孟河等清水通道。
      (十)突出抓好太湖水污染综合治理。2007年底前,凡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全部停产整顿,并从2008年起,提高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年6月底前,达不到新排放标准的企业,坚决关停。太湖周边地区污水处理厂要全部开展除磷脱氮深度处理,农村地区要因地制宜、积极推广厌氧一人工湿地等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全面提高城乡生活污水处理率。在环太湖周边一级保护区5公里范围内一律实施退耕还湖、造林绿化。调整压缩、逐步取消太湖网箱养殖,2009年底前,氵鬲(武进部分)和长荡湖网围养殖面积要分别压缩到2.2万亩和3.5万亩。在太湖湖湾、主要入湖河道,建设人工湿地等生态隔离带。到2010年,农药和氮肥的使用量在现有基础上分别削减30%和20%。完成竺山湖清淤工程。
      (十一)加快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工程建设。实施戚墅堰发电有限公司等6家重点火电和热电厂烟气脱硫工程,并实施非电力行业煤窑锅炉改造。
      四、综合利用,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十二)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在印染、钢铁、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印染、钢铁行业清洁生产水平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十一五”期间,在培育6家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和2家循环经济试点工业园区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并向各行业、各领域延伸,使全市循环经济企业和园区数量居全省前列。
      (十三)强化水资源节约利用。在火电、化工、纺织、冶金、建材、食品、造纸、机械等八个行业实施节水行动,对重点用水企业实施定额管理,强制淘汰落后的用水设备和用水工艺,力争八个行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2010年前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十四)实施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全市工业废渣、废水、废气的综合利用率。积极发展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到2010年基本完成全市“禁粘”目标。在建筑领域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积极推进城乡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新建、改造一批垃圾中转站,到2010年,全面构建并实施“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置”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超过80%,完成市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及印染污泥综合利用项目以及武进区畜禽粪便资源化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印染污泥于化综合利用工程、电镀污泥资源化利用工程。
      五、加强研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十五)加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围绕冶金、电力、化工、建材、纺织等重点行业,在高效清洁燃烧、工业余热利用、高效机电节能、半导体照明、建筑节能、新能源应用、工业清洁生产、工业废水处理、烟气控制治理、固体废物资源化等十大节能重点技术领域,加快攻克关键共性技术及装备,开发推广潜力大、应用面广的先进实用技术。培育扶持节能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着力推进产学研联合和国际技术交流合作,建立全市节能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示范推广体系。
      (十六)建立节能环保技术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全市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设点布局,支持、鼓励和培育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发展。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积极发展环境服务产业,推进环保咨询服务和污染治理市场化、设施运行社会化和监测服务网络化,培育污染物减排服务市场,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
      六、强化管理,提升依法监管水平
      (十七)加强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指导督促年耗能6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在2007年底前完成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切实抓好年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节能,全面落实企业的节能责任。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保部门可依法强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改造或管理、运营,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开展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达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十八)严格建筑节能管理。新建、改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设计节能50%的标准。到2010年,住宅建筑启动设计节能65%的标准,并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城市新建建筑中的太阳能利用率达10%以上。市建设、房管等部门要强化新建民用建筑执行节能标准全过程监管,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要每年组织实施一批低能耗、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利用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十九)强化交通节能减排管理。加快BRT等大运量交通设施建设步伐,实行公共交通路权优先,推广普及低能耗、高技术公交车辆。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执行机动车尾气排放国Ⅲ标准,实施机动车尾气排放“简易工况法”检测。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形成管理科学、机制严密、考核到位的交通节能工作新格局,运营车辆、船舶百吨公里能耗下降20%。
      (二十)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和绿色照明产品。城市照明和亮化工程要优先采用高压钠灯、金卤灯、LED等高效照明产品,应用率达到90%。合理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二十一)抓好农村节能工作。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更新改造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因地制宜发展风能发电、农作物秸秆发电、沼气发电和秸秆气化集中供气。鼓励农村垃圾通过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使用节水、节电家电产品和用具。“十一五”期间,建设75家规模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在茅山老区等适宜地区推广“一池三改”户用沼气,成为清洁能源建设示范区。
      (二十二)开展节约型机关建设。抓好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推广绿色采购、绿色照明,逐步提高政府采购中使用循环产品、可再生产品和节能节水无污染绿色产品的比例,政府机构率先采用节能灯。加强公车管理,做好燃油节约工作,稳步推进公务用车改革。加强日常管理,突出抓好节水、节电工作。建立机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积极推进能耗计量和监测,定期进行能耗公示,实行节奖超罚。
      (二十三)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2008年起,对所有统调燃煤脱硫机组实施脱硫管理。2009年起,对所有非统调燃煤脱硫机组实施烟气脱硫实时监控及信息管理。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
      (二十四)加强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实行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对列入重点环境监控的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单位进行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加快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改造,确保污水处理厂在投运一年内实际处理能力负荷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75%。
      (二十五)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以及单位产品能耗定额和限额执行情况、建设项目执行节能标准情况、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情况。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七、完善体系,加强制度机制建设
      (二十六)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完善能源统计报表制度。适时开展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实施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定期核算制度。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完善网上直报制度。继续做好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
      (二十七)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项目环评审批的管理,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能耗标准和排污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不能按计划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暂停申报各级污染防治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资金。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执行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和向社会公布制度。
      (二十八)健全土地集的利用机制。对高技术、高效益、低消耗、低污染的“两高两低”和节能减排项目优先供地;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实施更为严格的供地限制。对投资额小于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积极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使用标准厂房,引导工业项目向开发区和标准厂房集中。
      (二十九)逐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鼓励燃煤电厂实施脱硫改造,对正常运行、脱硫效率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给予脱硫电价补贴。按照补偿治理成本的原则,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进一步提高水资源费和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标准。扩大不同水源及各类用水水资源费和用水价格之间的差距,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研究探索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和中水再利用价格政策。按照省部署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在电力行业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指标初始分配有偿取得试点,在重点行业开展化学需氧量排污指标初始分配有偿取得试点。“十一五”期末,全面实行二氧化硫排污指标初始分配有偿取得。
      (三十)加大节能减排的财政支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节能专项资金,并根据省政府的要求逐年增加;“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作为重点环保项目建设引导资金。各辖市、区每年也要安排节能专项资金和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状况逐年增加。在全市的土地出让收益、城市建设配套费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重点支持污水收集管网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三十一)加强节能环保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各辖市、区环境监测站和节约能源监测中。心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市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机构。尽快启动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二期工程建设。
    八、广泛宣传,增强全民节约意识
      (三十二)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活动。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及时宣传报道节能减排政策措施、部署安排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在宣传节能减排先进典型的同时,揭露和曝光浪费资源能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
      (三十三)表彰奖励一批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污染物减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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