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发出通知,正式启动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发放工作。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和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的子女(凭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救济(补助)金领取证》和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领助证》认定),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凭民政部门发放的《三无供养证》、《五保供养证》认定),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1000元,学校可根据学生困难程度,在800-1200元之间确定具体资助标准。助学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不得抵冲学杂费。普通高中助学金所需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或属地原则分别由市、辖市(区)财政承担,经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助学金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补助”的原则执行。 通知还要求,在做好高中助学金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工作和奖学金发放工作,学校每年要在学费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经费用于校内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及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开支。 助学金申报、审核与发送工作将在4月10前全部结束,届时,助学金将直接发放到学生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