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按期交货,某橱柜公司常州分公司4月3日向许先生赔偿了3000元。消协提醒消费者,家装时与商家签定合同,对工期的约定很重要。在合同中要将工期的违约责罚明确,便于今后维权。 去年12月27日,许先生与某橱柜公司常州分公司签订制作合同,合同约订制作总价为6200元,在今年1月16日交货。许先生还与该分公司负责人书面约定,若延期,则最多赔偿3000元违约金。 直至4月2日,不但橱柜未安装到位,而且在安装过程中,安装工人还损坏了许先生家中的磁砖等物品。许先生当日向钟楼消协投诉,要求橱柜公司如约完成橱柜安装,赔偿在安装过程中损坏的财物,并如约赔偿延期违约金。 钟楼消协有关人士认为,既然双方订立了合同,就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经调解,该橱柜常州分公司的经理周某,当场付给许先生违约金3000元,并承诺将于近期将橱柜安装完毕,负责赔偿许先生在橱柜安装过程被损坏的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