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7月1日起实施。常州工商局经过审查,办理了我市首例股权出质登记。 据了解,出质人姚某将其在常州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某电缆有限公司中的部分股权质押给深圳一家投资公司为借款提供担保,由此融资人民币1000万元,股权由静态资本转变成了活的现金流,有效解决了公司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的问题。 常州工商局外资处负责人介绍,股权出质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一种权利质押的担保方式,主要用于为借贷等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去年10月1日实行的《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的行政职能。 为依法履行登记职能,规范登记行为,保护出质人、质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省工商局制定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常州工商局外资处负责人表示,股权出质因其有公示公信力作保障、简便易行等特点,将促使市场主体采用这一方式进行融资,在丰富融资形式的同时,融资渠道也得到了多元化的发展。其次,丰富了股权的价值实现方式,将有利于股权由静态资产转化为动态资产,股权将会充分流动、运转起来,对股东来说,可以充分实现股权价值,于公司而言,可以借此扩大经营规模,创造价值,形成股东与公司双赢的局面。工商部门对股权进行出质登记的同时,将充分利用已有资源、依托监管手段实现对股权出质当事人以及公众合法利益的保护,从而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发展环境。(朱小平 王震琰 庄奕) 相关链接: 1.股权出质登记的对象:以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 2.不得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情形:(一)将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二)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出质的;(三)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四)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出质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出质登记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