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08】78号《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精神,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粮食风险基金。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1、 按照所属期计算征收 粮食风险基金按季征收的,按照文件精神三季度只征收7、8两个月的费款。 2、 个体工商户停征粮食风险基金后,征收标准改为: (1)按月征收:共管户每月10元;纯营业税户每月13元。 (2)按年征收:共管户每年120元;纯营业税户每年156元。 3、 清理欠缴的基金费 对于今年1月1日已停止征收的物价调节基金和这次停征的粮食风险基金,两项基金欠缴金额要进行清理和做好催报催缴工作,做到应收尽收。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