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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2008年底我国部分纺织品出口管理或国外设限规定即将到期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10 08:01:54 标签:

2008年底我国部分纺织品出口管理或国外设限规定即将到期

中国入世以来,随着我国纺织服装出口的快速增长,国外对我产品的出口限制也随之增加,一些国家先后出台了限制政策。2008年底部分限制措施即将到期,其中包括我国政府为规范出口秩序出台的管理办法;与巴西和南非政府签署的“谅解备忘录”;部分国家单方面宣布的限制措施等。为方便企业了解2008年具体产品的到期情况,做好2009年的出口准备工作,我会汇总了国内外有关规定,为企业做一参考。由于一些国家在纷纷酝酿新的限制政策,美国、巴西、土耳其等国纺织业界纷纷要求政府继续采取措施对我出口产品实施限制,企业需及时了解措施变化情况,我会也将跟踪最新信息向企业通报。

2008年12月31日即将到期的措施

   一、欧盟:2008年中国对部分输欧盟纺织品实行出口管理

   1、实施时间: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

   2、涉及类别:输欧8个纺织品类别(输欧4类、5类、6类、7类、20类、26类、31类、115类)

   3、实施内容介绍:

   欧盟是我国纺织服装第一大出口市场。2005年1月1日全球纺织品一体化后,为妥善解决中欧纺织品贸易问题,化解贸易摩擦,中国与欧盟于2005年6月签署了《中欧纺织品贸易谅解备忘录》,对《备忘录》项下输欧盟十类纺织品实行出口数量管理。在《备忘录》执行期内,我纺织品对欧出口稳定增长,2007年我国对欧盟27国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额达到了282亿美元,列我纺织服装出口第一位。根据《备忘录》规定,纺织品双边数量管理于2007年年底结束,欧方承诺在2008年年底前克制使用纺织品特别限制措施,即“242条款”。

为保持中欧纺织品贸易健康、稳定发展,2007年11月中国政府发布第91号公告,公布《2008年部分输欧盟纺织品监控办法》,《办法》规定对中国企业出口至欧盟27个成员国的八类纺织品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不设数量限制,对输欧纺织企业实行企业经营资质审核,实施期限为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

   二、美国:中美对部分输美纺织品实行双边管理

   1、实施时间: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

   2、涉及类别:输美200/301、222、229、332/432/632、338/339、340/640、345/645/646、347/348、349/649、352/652、359S/659S、363、666、443、447、619、620、622、638/639、647/648、847

   3、实施内容介绍:

   美国是我国纺织品服装主要出口市场之一。2007年中国对美纺织服装出口达到249亿美元,同比增长13.7%,占我国纺织服装出口额的14.6%,位居我第二大出口市场。根据2005年11月8日中美两国政府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谅解备忘录》规定,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中美双方将采取双边核查的方法对21个类别的输美纺织品实行出口数量管理。中国政府专门出台了《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输美纺织品管理公告》和《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对21个类别纺织品的数量分配办法、产品类别和税则号、实施时间范围和许可总量做出了规定。企业凭中方签发的出口许可证和原产地证向中国海关申报出口。美国海关凭中方提供的上述电子数据核查验放。具体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中方通过业绩分配、协议招标等方式分配到各经营者。

  三、2008年土耳其对中国部分纺织品实施进口设限及有关规定

   1、实施时间: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

   2、涉及类别:44个类别

   3、实施内容介绍:土耳其政府于2008年1月2日正式通知中国政府,决定2008年继续对来自中国的44类纺织品实施配额限制,实施期间为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

   土耳其这一限制措施从2005年实施至今:土方于05年1月9日正式对我42类纺织品实施数量限制,进口商须领取进口许可证方能进口相关产品。土耳其成为中国入世以后,依然对中国产品实施大面积数量限制的国家之一。

   05年底,土耳其政府就06年纺织服装重新设限事向国内产业界征求意见,重新设限的类别包括05年设限的42个类别,另增加了5个类别。经中国政府和我会抗议后,新增加了2个产品,06年正式设限产品为44个类别。

   07年土耳其继续维持对44类中国产品设限,各类别数量有所增加。

   08年,土政府除继续对中国产品设限外,调整了设限产品的分类,将原来的44个类别改为20个组,以组为单位规定了进口额度,并设置了更为苛刻的管理办法。目前土方正在寻求新的方法以期继续对我出口产品设限。

   四、巴西对中国部分纺织品单方实行进口管理

   1、实施时间:2006年4月3日2008年12月31日

   2、实施内容介绍:

   根据中国政府与巴西政府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关于在贸易和投资领域加强合作谅解备忘录》的有关条款,从2006年4月3日起,巴西对原产于中国的丝绸、灯芯绒、聚酯纤维、毛衫和套头衫、针织衬衫和T恤衫、外衣、大衣和夹克衫、化纤布、刺绣产品单方实行进口管理。中方对这些产品不实行出口管理,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

   2007年9月28日,巴西为减少国外产品的影响和美元贬值带来的损失,与南共市其他成员国(阿根廷、巴拉圭和乌拉圭)达成协议,将鞋类和成衣南共市共同对外关税(TEC)税率由20%上调至35%,纺织品南共市共同对外关税进口关税税率由18%上调至26%。根据与南共市达成的例外协议,巴拉圭和乌拉圭将暂不执行纺织品新税率。

   由于我国与巴西签署的《备忘录》将于08年年底到期。为此,巴西纺织和成衣业联合会正谋求在政府的帮助下,延长或修改这一协议,争取将更多中国产品纳入该协议框架。巴方业界认为即便无法同中方签署类似协议,巴方也会根据中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做出的承诺,引用有效期至2013年的特别保护条款,对进口自中国的纺织品加以限制。

   3、品名和巴方税号:

  (1)灯芯绒:58012200, 58012300;

  (2)刺绣产品:58109100, 58109200, 58109900;

  (3)针织衬衫和T恤衫:61051000, 61052000, 61059000, 61061000, 61062000, 61069000, 61091000, 61099000;

  (4)聚酯纤维:54023300;

  (5)化纤布:54075100, 54075210, 54075220, 54075300, 54075400, 54076100, 54072000, 54073000, 54074100, 54074200, 54074300, 54074400, 54077100, 54077200, 54077300, 54077400, 54078100, 54078200, 54078300, 54078400, 55151200, 55152100, 55159100, 55162100, 55162200, 55162300, 55162400, 54079100, 54079200, 54079300, 54079400, 54083100, 54083200, 54083300, 54083400,54076900;

  (6)外衣、大衣和夹克衫:61013000, 61032300, 62011300, 62019300, 62032300, 62102000, 61023000, 61042300, 61043300, 62021300, 62029300, 62042300, 62043300, 62103000;

  (7)毛衫和套头衫:61102000, 61179000, 61101100, 61101200, 61101900, 61103000, 61109000;

  (8)丝绸:50071010, 50071090, 50072010, 50072090, 50079000

   五、南非对中国部分纺织品单方实行进口管理

   1、实施时间:2007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

   2、实施内容介绍:

   根据中国政府与南非政府签署的《关于促进两国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的有关条款,从2007年1月1日起,南非对原产于中国的部分纺织品服装产品单方实行进口管理。中方对这些产品不实行出口管理,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

   六、哥伦比亚取消对我服装产品的进口限制

   2008年5月22日,哥伦比亚贸工部联合财政部出台法令,对原产于中国服装产品实施进口许可证配额管理,该措施一直持续到2008年8月31日。据哥政府通报,此进口数量配额管理已于2008年8月31日结束。目前哥方正启动上述产品全球一般性保障措施的相关工作。请国内有关生产商、出口商在安排对哥出口时予以注意。

 

   ★2008年以后继续实施的限制措施

   一、阿根廷对部分纺织品实施进口许可等限制措施

   2007年,为缓解国内生产商施加的压力,打击低价报关和进口商逃税行为,阿根廷政府先后出台一系列通告,提出对部分纺织品实施非自动进口许可、设置进口标准价值、制定最低进口从量税、对进口消费品报关单据进行审核等措施。我国是阿根廷纺织品的主要来源国,由于阿方在执行中事先不做通告就采取限制措施的突然作法给中国企业造成了很大损失,我国政府曾专门向阿方表达了中方的关注,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也代表行业提出了抗议。阿方随后加快了通关的速度,并对《通告》中可操作性较差的清关业务进行了修改。2008年阿方又对“最低进口从量税”的规定进行了延续实施通告。有关情况如下:

   1、对部分纺织品实施进口许可

   2007年5月24日,阿根廷经济生产部颁布343/2007号决议,对输阿根廷的毛衣和套头衫产品实施进口许可证措施(C.I.P.T)2007年6月8日开始执行。

   进口许可证需向阿根廷商业政策与管理处的进口执行组(Import Directorate within the Undersecretariat for Commercial Policy and Management)提出申请,申请书上需列明进/出口商名称与地址、产品名称与税则分类号码、原产地、装船地、装船总数、进口总数,以及产品离岸价值。

   进口申请书所申报之数量与价值不可比许可证申请书上所申报的数量与价值高5%或低10%;进口许可证一经核发其有效期限为60天,且不可转让与他人使用。

   适用于许可证措施的产品南共市共同税号如下:

   6110.11.00、6110.12.00、6110.20.00、6110.30.00、6110.90.00、6111.10.00(仅为针织杉)、6111.20.00(仅为针织杉)、6111.30.00(仅为针织杉)、6111.90.00(仅为针织杉)。

   2、对纺织品进口税的规定

   阿根廷实施了两项针对纺织品和成衣的进口税规定,一是2007年9月28日与南共市成员共同提高了纺织品和成衣的进口关税;二是2007年5月15日公布实施“最低进口从量税”。

   (1)与南共市成员国共同提高成衣和纺织品的进口关税

   2007年9月28日,阿根廷与南共市其他成员国(巴西、巴拉圭和乌拉圭)达成协议,将鞋类和成衣南共市共同对外关税(TEC)税率由20%上调至35%,纺织品南共市共同对外关税进口关税税率由18%上调至26%。根据与南共市达成的例外协议,巴拉圭和乌拉圭将暂不执行纺织品新税率。

   (2)实施“最低进口从量税”

   阿政府于2007年5月15日以第509/2007号法令公布,对部分南方共同市场税则号系列产品(包括纺织、成衣、鞋类和玩具,附件ANEXO V、VI、VII、VIII)制定“最低进口从量税”(Derechos de Ipmortacion Especificos Minimos(DIEM))。

   2007年12月31日阿根廷政府公报公布阿国经济暨生产部第15/2007号决议,再度延长该措施的实施期限,为期3年(自2007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31日止)。

   3、对商品进口报关价格规定了标准价格

   针对进口商品的低价报关行为,2007年8月29日,阿根廷官方公报公布的海关第58号对外通告,宣布对将近7000个税号的商品的进口实施标准价格。设置进口标准价格的产品中纺织品服装的类别包括:

   花边、棉线、棉织品、混纺织品、化纤织品、化学纤维、天鹅绒、绣品、水洗布、大衣、短大衣、披风、夹克、棉针织裤、棉针织衣物、裙子、衬衫、短裤、睡衣、棉织体恤衫、马甲、毛衣、婴儿装、棉织体育服装、泳裤、滑雪服、工作服、胸罩、领带、缎带

   阿方海关58号对外通告中公布了涉及产品的南共市税号、标准价格、数量单位和涉及的国别,具体请参阅阿官方网站中的ANEXOS:http://www.infoleg.gov.ar/infolegInternet/anexos/130000-134999/131630/norma.htm

   2008年10月13日,阿根廷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进口管制,阿根廷海关总局局长西尔温娜·蒂拉巴西签署公告,宣布阿方将加强对进口产品的稽查和控制,打击进口欺诈行为。蒂拉巴西称,针对纺织品、服装、玩具、鞋类、电器和皮革制品等低价报关,假冒伪劣现象最为严重的产品,阿海关将重点加强对这些"敏感产品"的稽查和控制。根据阿海关的新措施,海关将在其企业帮助下对进口产品设定"标准价格",如发现申报单上的产品价格远低于"标准价格",将对该产品进行全面核查,包括开柜抽查样品。此外,海关稽查部门将对低价报关产品的来源地进行统计分析,锁定其中的"重点国家"。从"重点国家"进口的"敏感产品"将是海关稽查的"重中之重"。

   4、对进口商品报关单据进行审核

   阿方在制定商品标准价值的同时,于2007年8月24日同时出台了57号文件,规定阿海关有权验证报关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鉴此,在有关报关价格有理由受到质疑的情况下,阿海关总局可以要求进口商提供补充解释或其他文件和旨在验证报关价格是否完全符合已缴纳或者将缴纳的进口商品价值的证明。其中包括让进口报关价格低于海关总局确定的标准价格的情况,需要上述国家海关部门对商业发票的有效性进行审核,且进口商须提交所有补充文件的原件等复杂的规定。

   由于该通令在具体清关业务中可操作性较差,阿海关总司于2007年9月6日颁布了海关第60号通令,旨在对第57号通令中的有关规定加以补充和说明。新通令以下条款的条件有所变化:

   (1)报关商品原产地国别以商业发票签发地为准;

   (2)57号通令中商业发票须经阿根廷驻有关国家(第四组国家:包括中国)使领馆认证的规定变更为“使领馆对有关商业发票的日期进行确认审理”。根据新规定,在阿使领馆办理确认审查的费用有所减少(根据阿进口商会提供的信息,该使领馆审理手续费用为30美元);

   (3)阿根廷进口商会提供以下几种商业发票须经使领馆确认审理的情况:

   A、原产地:中国;始发地:中国;发票签发地:中国

   上述情况需要办理发票使领馆确认审理

   B、原产地:中国;始发地:台湾;发票签发地:中国

   上述情况需要办理发票使领馆确认审理

   C、原产地:中国;始发地:台湾;发票签发地:美国

   上述情况不需要办理发票使领馆确认审理

   D、原产地:中国;始发地:美国;发票签发地:美国

   上述情况不需要办理发票使领馆确认审理

   (4)通过阿根廷拉普拉塔保税区入关的商品原产地、始发地及发票签发地均为中国的进口商品不需要办理发票使领馆确认审理手续,但需要提交报关原产地证明以及通过该保税区入关的文件。

  二、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将于2008年11月12日起实施新进口强制性规定

   根据2008年8月14日颁布的美国《消费品安全促进法案》,自2008年11月12日起,美国将执行新的消费品进口规定。自实施之日起,生产商和进口商必须提交书面证书,保证用于仓储或消费的进口产品符合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规章、禁令、规定或管理标准。这一规定适用于几乎全部类别的消费品,包括面料、服装、玩具、珠宝、运动产品、冰箱、家具、危险物质、全地形车辆、药品等。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已宣布该项规定适用于11月12日起生产的进口产品。但尚未给出如何确定进口产品生产日期的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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