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教育投入法定增长的要求,市财政制定了“十一五”期间市教育局所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的安排办法,2009年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按该办法测算的基准定额为398.19元。 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我省现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的有关精神,同时参考周边城市的相关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小学生均公用经费2009年基准定额调整为每生每年450元,比原定标准增加51.81元,增幅为13.01%,并且按照省定口径不再单独列示免收学杂费补助,而是将之与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归并,相应编入商品和服务支出的有关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