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严格控制车辆费用支出,根据常州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中 “各部门必须在车辆定编范围内购置车辆,超编的部门不得更新车辆”,“市级党政机关配备、更新小汽车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对超编制、超标准或未经批准配备的车辆,市财政不安排运行费用”的有关规定,2009年部门预算严格按照编制内的车辆实行综合费用的定额标准。2009年行政单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内纳入统一定点维修的车辆,由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燃油费等,车修车险费用则由财政部门统一集中支付,其它事业单位编制内的车辆由单位非税收入资金安排综合定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