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开发区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赋予省级经济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此外还有以下鼓励投资政策: 1、凡进区注册登记的内资生产性企业,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开发区将给与一定奖励。奖励标准为:从获利年度起,企业前2年所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开发区全额奖励,第3年至第5年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开发区给与50%的奖励。 2、进区生产性企业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100万元以上的,自开票之日起,2年内所形成的地方留存部分实行一定的奖励。 3、建办符合鼓励条件之第三产业项目(如大型超市、物流配送中心、新兴房地产业等)其全年缴纳营业税等地方性税收超过100万元的,开发区将在地方留存部分给与一定比例的奖励。对投资规模大、带动辐射效应强的项目奖励标准一事一议,时间为两年。 4、进区内资生产性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 |